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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递 交 由 同 一 雇 主 担 任 保 证 人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新 安 排 的 十 大 查 询

问 1:

有 什 么 新 的 安 排 ?

 

答 1: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一 ) 起 , 入 境 事 务 处 推 出 新 措 施 方 便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递 交 由 同 一 雇 主 担 任 保 证 人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 包 括 续 约 及 完 成 现 有 合 约 的 余 下 期 间 。

首 先 , 这 类 申 请 可 于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八 星 期 内 递 交 , 而 非 现 时 的 四 星 期 。

第 二 , 除 可 亲 身 递 交 申 请 外 , 申 请 人 亦 可 透 过 邮 递 、 投 递 方 式 或 经 网 上 递 交 申 请 。 在 新 安 排 下 , 申 请 人 一 般 将 于 入 境 处 收 妥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的 十 个 工 作 天 内 获 发 信 通 知 ,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

第 三 , 这 类 申 请 不 再 需 要 递 交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1. 旧 的 雇 佣 合 约 ( ID 407 ) ;
  2.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副 本 ; 及
  3. 雇 主 的 经 济 状 况 及 住 址 证 明 ( 但 须 声 明 住 户 每 月 平 均 入 息 不 少 于 港 币 15, 000 元 ( 以 聘 用 一 名 家 庭 佣 工 计 算 ) , 以 及 住 址 资 料 与 旧 合 约 所 提 供 的 相 同 ) 。

 

问 2:

如 我 选 择 网 上 递 交 申 请 , 我 应 该 在 网 上 填 表 还 是 先 下 载 有 关 表 格 , 填 妥 后 再 上 载 ?

 

答 2:

在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前 , 请 先 下 载 表 格 , 并 由 申 请 人 及 / 或 保 证 人 ( 如 适 用 ) 签 署 。

 

问 3:

在 新 措 施 下 , 雇 佣 合 约 是 否 还 要 拿 到 有 关 领 事 馆 公 证 作 实 ?

 

答 3:

雇 佣 合 约 ( ID 407 ) 的 正 本 , 是 须 要 拿 到 有 关 领 事 馆 公 证 作 实 ( 如 有 关 驻 香 港 特 区 领 事 馆 有 此 要 求 的 话 ) 。

 

问 4:

是 否 雇 主 的 经 济 状 况 有 任 何 改 变 , 他 / 她 都 须 要 提 供 证 明 ? 如 何 声 明 每 月 入 息 不 少 于 港 币 15 , 000 元 ?

 

答 4:

如 住 户 每 月 平 均 入 息 仍 然 是 不 少 于 港 币 15 , 000 元 ( 以 聘 用 一 名 家 庭 佣 工 计 算 ) , 雇 主 则 无 须 递 交 他 / 她 的 经 济 状 况 证 明 。 虽 然 如 此 , 若 情 况 需 要 , 入 境 处 可 要 求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证 明 文 件 。

雇 主 须 要 在 申 请 表 格 ID 988B 第 三 部 份 「 住 户 资 料 」 内 声 明 住 户 每 月 平 均 入 息 不 少 于 港 币 15 , 000 元 ( 以 聘 用 一 名 家 庭 佣 工 计 算 ) 。

 

问 5:

有 关 领 事 馆 有 否 作 出 安 排 配 合 「 8 星 期 」 新 措 施 ?

 

答 5:

在 新 措 施 实 施 前 , 本 处 已 通 知 有 关 领 事 馆 配 合 这 类 申 请 可 于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八 星 期 内 递 交 , 而 非 现 时 的 四 星 期 。

 

问 6:

本 人 已 提 交 ID 407G ( 经 修 订 的 住 宿 及 家 务 安 排 ) 通 知 入 境 处 更 改 住 址 。 但 新 合 约 上 的 住 址 与 旧 合 约 的 不 同 , 我 是 否 须 要 提 供 住 址 证 明 ?

 

答 6:

如 已 提 交 ID 407G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更 改 旧 合 约 住 址 , 则 无 须 递 交 新 住 址 证 明 。 虽 然 如 此 , 若 情 况 需 要 , 入 境 处 可 要 求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证 明 文 件 。

 

问 7:

如 外 佣 不 在 香 港 , 他 / 她 可 否 使 用 网 上 服 务 提 交 申 请 ?

 

答 7: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如 外 佣 并 非 身 在 香 港 , 这 项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服 务 不 适 用 于 他 / 她 。

 

问 8:

我 可 否 在 星 期 六 领 取 签 证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 ?

 

答 8:

请 于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八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到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3 楼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组 领 取 签 证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 。

 

问 9:

如 我 选 择 网 上 递 交 申 请 , 在 领 取 签 证 时 是 否 仍 要 提 供 一 份 雇 佣 合 约 正 本 给 入 境 处 存 档 ?

 

答 9:

如 属 网 上 申 请 ,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时 须 同 时 提 交 雇 佣 合 约 正 本 ( 或 已 办 妥 公 证 手 续 的 合 约 , 视 乎 佣 工 所 属 国 家 驻 香 港 特 区 领 事 馆 的 要 求 ) , 以 供 查 阅 。

 

问 10:

在 新 措 施 下 , 居 住 在 公 屋 的 雇 主 是 否 仍 然 须 要 出 示 房 屋 署 /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的 同 意 书 ?

 

答 10:

如 情 况 及 住 址 资 料 有 所 更 改 , 雇 主 须 要 出 示 房 屋 署 /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批 准 佣 工 在 该 单 位 居 住 的 同 意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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