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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指 明 限 期 内 不 在 香 港 人 士
凡 由 于 身 不 在 香 港 而 未 能 在 指 明 限 期 内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 应 在 返 港 后 30 日 内 ,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办 理 手 续 。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可 致 电 2598 0888 , 或 登 入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的 网 址 www.gov.hk/icbooking 进 行 预 约 。
他 们 毋 须 于 限 期 前 赶 回 香 港 换 证 。
除 现 有 身 份 证 及 换 证 所 需 的 文 件 外 , 申 请 人 须 携 同 可 证 明 于 换 证 期 限 内 不 在 香 港 的 证 明 文 件 。 若 申 请 人 为 香 港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们 亦 须 出 示 载 明 他 们 在 香 港 逗 留 条 件 的 旅 行 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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