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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不 足 18 岁 人 士 申 请 香 港 身 份 证
何 时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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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年 满 11 岁 及 以 上 人 士 进 入 香 港 及 获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 天 , 均 须 在 抵 港 后 30 天 内 申 请 登 记 身 份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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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年 龄 不 足 18 岁 的 年 青 人 , 均 须 在 其 11 岁 生 日 后 30 天 内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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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年 龄 不 足 11 岁 的 儿 童 , 均 须 在 首 次 申 领 特 区 护 照 时 同 时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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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年 龄 不 足 11 岁 的 儿 童 外 , 凡 在 海 外 申 领 特 区 护 照 而 获 发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 应 在 返 港 后 30 天 内 申 请 新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以 取 代 其 在 海 外 获 发 的 身 份 证 。 |
申 请 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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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表 格 ROP 2 -供 年 龄 介 乎 11 至 17 岁 人 士 使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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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表 格 ROP 3 -供 年 龄 不 足 11 岁 人 士 使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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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申 请 表 格 及 其 他 有 关 表 格 可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的 查 询 及 联 络 组 及 所 有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索 取 。 |
何 处 递 交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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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可 向 任 何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递 交 申 请 , 惟 以 下 人 士 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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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年 龄 在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在 提 出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时 并 未 领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他 会 获 安 排 同 时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有 关 儿 童 毋 须 亲 自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办 理 申 请 身 份 证 手 续 。 详 情 请 按 此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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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约 服 务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设 有 派 筹 制 度 , 各 办 事 处 的 派 筹 数 目 会 因 应 个 别 地 区 的 需 求 而 有 所 不 同 。
为 节 省 轮 候 时 间 , 请 选 用 预 约 服 务 。 网 上 预 约 服 务 网 址 : www.gov.hk/icbooking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热 线 : 2598 0888
此 外 , 申 请 人 亦 可 亲 身 到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领 取 当 日 的 筹 号 , 以 便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惟 需 视 乎 当 日 有 否 剩 余 配 额 。
所 须 出 示 文 件
注 意 : 请 带 备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对 。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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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抵 港 人 士 及 年 龄 不 足 18 岁 人 士 所 获 发 的 身 份 证 , 费 用 全 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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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事 、 领 事 馆 职 员 、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主 任 、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人 员 和 他 们 的 配 偶 及 年 满 11 岁 的 受 供 养 子 女 所 获 发 的 领 事 团 身 份 证 , 费 用 全 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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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因 须 改 动 内 容 或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 污 损 而 须 补 领 身 份 证 , 须 付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所 订 的 征 收 费 用 。 |
处 理 时 间
处 理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注 释 : 工 作 天 代 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一 般 申 请 / 换 领 身 份 证 的 程 序
当 申 请 人 抵 达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 请 到 接 待 处 领 取 筹 号 及 申 请 表 格 。 如 申 请 人 已 预 约 了 办 证 时 间 , 请 告 知 接 待 处 职 员 有 关 预 约 时 段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或 出 示 预 约 确 认 通 知 书 。 在 等 候 期 间 , 请 小 心 阅 读 及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当 大 堂 的 等 离 子 显 示 屏 出 现 申 请 人 的 筹 号 时 , 申 请 人 需 前 往 指 定 的 登 记 室 , 并 把 申 请 表 格 、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交 给 登 记 员 。 该 登 记 员 会 初 步 检 核 申 请 人 领 取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并 替 申 请 人 扫 描 左 、 右 手 拇 指 指 纹 ( 不 适 用 于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申 请 人 ) 及 拍 摄 照 片 ( 不 适 用 于 身 高 不 超 过 9 0 厘 米 的 申 请 人 ) , 申 请 人 会 被 邀 请 到 等 候 间 稍 作 等 候 。
当 等 候 间 的 等 离 子 显 示 屏 出 现 申 请 人 的 筹 号 时 , 申 请 人 需 前 往 指 定 的 会 面 室 , 并 把 申 请 表 格 、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交 给 批 核 主 任 。 该 主 任 会 核 实 申 请 人 领 取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再 次 扫 描 申 请 人 的 指 纹 以 确 定 已 存 檔 的 纪 录 正 确 无 误 ( 不 适 用 于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申 请 人 ) , 并 收 回 旧 有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及 发 出 一 张 「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予 申 请 人 。
因 须 改 动 身 份 证 上 的 内 容 或 因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 污 损 而 申 请 换 领 / 补 领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人 , 需 在 缴 费 处 缴 交 费 用 后 , 才 可 获 发 「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
注 ﹕ 上 文 所 述 乃 一 般 申 请 / 换 领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程 序 。 申 请 程 序 会 因 应 个 别 个 案 的 实 际 情 况 而 不 尽 相 同 。
领 取 身 份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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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可 在 「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上 印 有 的 领 证 期 限 内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领 证 , 届 时 必 须 交 还 「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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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儿 童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应 亲 身 前 来 领 取 儿 童 身 份 证 。 如 11 至 17 岁 的 儿 童 亦 亲 身 前 来 , 本 处 职 员 会 要 求 他 / 她 把 左 、 右 手 拇 指 放 在 扫 描 器 上 , 以 确 定 智 能 身 份 证 内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晶 片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正 确 无 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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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欲 授 权 他 人 代 领 儿 童 身 份 证, 可 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时 通 知 登 记 主 任 及 填 妥 授 权 表 格 , 或 提 交 书 面 授 权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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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授 权 的 代 表 必 须 超 过 18 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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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授 权 的 代 表 必 须 出 示 : |
-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
- 申 请 儿 童 身 份 证 的 收 据 ; 及
- 儿 童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的 书 面 授 权 书 及 有 关 其 签 署 的 证 明 文 件 或 授 权 表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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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11 至 17 岁 的 儿 童 于 领 取 身 份 证 时 没 有 进 行 确 认 程 序 , 他 / 她 必 须 尽 快 前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自 助 服 务 站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阅 读 机 , 确 定 储 存 于 智 能 身 份 证 上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储 存 在 晶 片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正 确 无 误 。 这 项 确 认 程 序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亲 身 按 荧 光 幕 的 指 示 进 行 。 签 发 给 11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身 份 证 , 则 毋 须 进 行 这 项 确 认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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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阅 置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自 助 服 务 站 及 智 能 身 份 证 阅 读 机 的 办 事 处 地 址 及 办 公 时 间 , 请 按 此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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