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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豁 免 及 毋 须 登 记 身 份 证
豁 免 登 记
下 列 各 类 人 士 , 获 得 豁 免 登 记 身 份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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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在 本 港 逗 留 不 超 过 180 日 的 真 正 过 境 旅 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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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由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批 准 的 年 老 、 失 明 或 体 弱 人 士 [ 此 类 人 士 可 向 本 处 申 请《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 , 详 情 请 按 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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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事 、 领 事 馆 职 员 、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主 任 及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人 员 的 不 足 11 岁 的 子 女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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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未 满 11 岁 的 儿 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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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儿 童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居 留 权 但 并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他 们 可 以 在 申 请 特 区 护 照 时, 同 时 申 请 领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特 区 护 照 及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将 会 同 时 签 发 。 |
毋 须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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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 港 等 待 移 居 海 外 的 越 南 难 民 毋 须 登 记 。 |
如 何 申 请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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