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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服 务

在 海 外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如 本 人 居 于 海 外, 为 何 需 要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谁 人 有 资 格 领 取 在 海 外 签 发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签 发 给 海 外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有 效 期
* 申 请 表 格
* 递 交 申 请 的 地 点
* 所 须 出 示 文 件
* 处 理 时 间
* 费 用

如 本 人 居 于 海 外, 为 何 需 要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为 确 保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可 以 被 接 受 为 有 效 的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及 可 使 持 有 人 返 回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特 区 护 照 内 载 有 下 述 批 注:

「本 护 照 持 有 人 为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中 国 公 民,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和 返 回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权 利。」

除 已 领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外, 所 有 特 区 护 照 的 申 请 人,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均 须 同 时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居 住 海 外 的 香 港 居 民, 除 非 为 了 申 请 特 区 护 照, 否 则 无 须 申 领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谁 人 有 资 格 领 取 在 海 外 签 发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下 列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香 港 居 民 , 拟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而 从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即 有 资 格 申 请 在 海 外 签 发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甲)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或
(乙)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7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或
(丙)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公 民 是 符 合 ( 甲 ) 或 ( 乙 ) 项 规 定 的 人 。

有 关 「 中 国 公 民 」 的 解 释 , 请 参 看 中 国 国 籍 部 分 。


签 发 给 海 外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有 效 期

签 发 给 海 外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在 持 有 人 在 海 外 逗 留 期 间, 都 是 有 效 的。 除 非 持 有 人 年 龄 仍 在 十 一 岁 以 下, 否 则 持 有 人 必 须 在 回 港 后 三 十 天 内 办 理 换 领 身 份 证 手 续。


申 请 表 格

* 申 请 表 格 ROP143 -供 居 于 海 外 的 18岁 或 以 上 人 士 使 用。
* 申 请 表 格 ROP144 -供 居 于 海 外 的 18岁 以 下 人 士 使 用 (表 格 须 由 儿 童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填 写)。
* 所 有 申 请 表 格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指 引 可 在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索 取。

递 交 申 请 的 地 点

申 请 人 应 将 申 请 书 寄 往 或 亲 自 递 交 就 近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所 须 出 示 文 件

你 若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证, 应 在 递 交 申 请 书 时 把 该 身 份 证 交 回 本 处。

照 片

* 须 递 交 二 十 九 毫 米 (阔) 乘 三 十 五 毫 米 (长) 的 近 照 一 式 两 张。
* 该 等 照 片 必 须 显 示 整 个 面 部 且 不 戴 帽。
* 照 片 的 背 景 应 为 浅 色 且 无 任 何 装 饰 物。
* 所 用 相 纸 应 为 普 通 薄 纸, 未 上 光 及 未 经 裱 贴, 而 又 能 牢 贴 于 文 件 上 者。

如 果 你 是 基 于 下 列 理 由 而 申 请 香 港 居 留 权, 必 须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你 的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
*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 -
你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例 如 学 校 证 明、 工 作 证 明、 正 式 收 据、 银 行 帐 单 等。
* 父 亲 或 母 亲 已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
你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附 注: 假 如 你 的 名 字 与 你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上 的 名 字 不 同, 必 须 提 交 改 名 契、 旅 行 证 件、 领 养 证 明 书、 结 婚 或 离 婚 证 明 书 等 文 件, 以 证 明 你 曾 经 更 改 名 字。

处 理 时 间

通 常 需 六 至 八 星 期, 但 不 包 括 送 递 时 间。


费 用

首 次 签 发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无 须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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