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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程 序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只 适 用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是 :
| (一)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或 |
| (二)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
凡 居 住 在 内 地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可 向 其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领 取 申 请 表 格 , 如 实 填 写 后 向 该 公 安 机 关 递 交 申 请 。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在 审 核 有 关 的 资 料 后 , 会 转 送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进 行 核 查 。 经 审 核 有 居 留 权 的 申 请 人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送 回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转 交 申 请 人 。
为 保 证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内 地 所 生 的 有 居 留 权 中 国 籍 子 女 合 法 及 有 秩 序 地 进 入 香 港 定 居 ,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签 发 的 单 程 证 和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将 会 同 时 发 放 , 具 体 做 法 是 将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附 贴 在 单 程 证 上 , 持 证 人 离 开 内 地 时 , 一 并 交 内 地 边 防 检 查 人 员 查 验 放 行 。
居 住 在 内 地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必 须 以 上 述 方 式 递 交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 以 其 他 方 式 递 交 的 申 请 将 不 获 受 理 。
居 住 在 海 外 、 台 湾 或 澳 门 地 区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申 请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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