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品 牌 形 象 -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GovHK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繁 体 版 English 搜 寻 搜 寻 网 页 指 南 联 络 我 们
主 页
最 新 消 息
关 于 我 们
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公 开 资 料
公 共 服 务
专 题 资 料
公 用 表 格
电 子 服 务
招 聘 事 宜
招 标 公 告
数 据 资 料
常 见 问 题
相 关 网 址
趣 味 廊
联 络 我 们
入 境 处 博 物 馆
e-道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预 约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从 中 国 内 地 来 港 人 士 的 入 境 安 排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质 服 务 的 认 同
办 事 处 地 址 及 办 公 时 间
婚 姻 监 礼 人 计 划

主 页 > 公 共 服 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公 共 服 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任 何 人 如 声 称 凭 藉 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而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则 该 人 必 须 负 起 证 明 该 项 声 称 的 举 证 责 任 。 在 证 据 方 面 , 法 律 亦 规 定 有 效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乃 该 证 所 关 乎 的 人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证 据 。

在 你 办 理 登 记 并 申 请 发 给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之 前 , 你 需 证 明 有 资 格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及 规 例 办 理 该 项 登 记 。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 第 2 5 A 条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并 不 符 合 资 格 登 记 及 发 给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为 此 , 当 局 已 作 出 行 政 安 排 , 以 便 你 可 以 申 请 核 实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在 递 交 这 项 申 请 时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并 且 是 合 法 逗 留 。

按 《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包 括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所 有 人 士 : 即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第 2 A B 条 合 资 格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但 并 未 曾 获 发 有 关 证 明 书 , 及 在 当 其 时 居 住 在 中 国 大 陆 的 人 。 如 果 你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及 通 常 居 于 中 国 大 陆 的 子 女 , 声 称 是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 (c) 段 而 拥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你 不 应 该 提 出 这 项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申 请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你 必 须 凭 藉 持 有 按 《 入 境 条 例 》第 2 A B 条 发 予 你 的 有 效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并 将 其 附 贴 发 予 你 的 有 效 单 程 证 上 , 才 可 确 立 你 声 称 拥 有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考 《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填 表 须 知 》( ID881A ) 。

至 于 非 被 排 除 的 人 而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经 获 核 实 后 , 他 们 在 香 港 的 逗 留 条 件 ( 如 有 者 ), 将 会 被 注 销 。 此 外 , 十 一 岁 或 以 上 而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 将 被 安 排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办 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手 续 。 至 于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而 不 足 十 一 岁 的 合 资 格 儿 童 , 他 们 可 申 请 在 其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上 加 盖 以 注 明 合 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批 注 。 当 他 们 年 满 十 一 岁 时 , 即 可 在 申 请 后 获 发 给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 如 何 递 交 申 请
* 须 随 申 请 书 递 交 的 证 明 文 件
* 收 费
*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的 目 的
*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申 请 书 (ROP 145)
* 已 把 香 港 作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声 明 书 (ROP 146)
* 只 在 香 港 拥 有 居 留 权 声 明 书 (ROP 147)

注 意 事 项

( 甲 ) 十 一 岁 以 下 而 其 持 有 的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上 已 注 明 其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已 获 确 定 的 儿 童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均 毋 须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他 们 只 须 在 年 满 十 一 岁 时 直 接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该 类 儿 童 若 持 有 外 国 政 府签 发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可 申 请 在 其 旅 行 证 件 上 加 盖 以 注 明 合 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批注 , 以 方 便 出 入 境 。 儿 童 的 监 护 人 可 藉 申 请 核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而 提 出 。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持 有 人 毋 须 提 出 申 请 , 因 为 该 护照 已 有 加 注 指 出 护 照 持 有 人 拥 有 第 X Y Z 号 香 港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该 身 份 证 载 明 其 持 证 者 在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 乙 ) 倘 若 你 停 留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有 逗 留 期 限 , 你 应 在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有 关 的 入 境 事 务 办 事 处 申 请 延 期 , 以 便 等 候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结 果 。
( 丙 ) 尽 管 你 已 递 交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若 你 是 《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 所 规 定 必 须 申 请 登 记 的 人 士 ( 例 如 : 刚 抵 港 的 临 时 居 民 , 年 龄 满 十 一 岁 或 十 八 岁 的 人 士 ) , 便 须 先 行 往 有 关 人 事 登 记 处 办 事 处 向 登 记 主 任 报 到 。
( 丁 ) 根 据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住 政 策 ,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或 于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人 士 ; 或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或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的 人 士 , 可 以 保 证 人 身 份 申 请 其 内 地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受 养 的 内 地 子 女 来 港 居 住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内 地 的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受 养 的 内 地 子 女 , 如 欲 来 港 定 居 , 须 向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 有 关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的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所 需 的 轮 候 时 间 、 配 额 的 分 发 和 签 发 的 先 后 次 序 , 均 由 内 地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

( 戊 ) 在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前 , 请 先 阅 读 有 关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的 目 的 之 解 释 。


进 一 步 查 询

索 取 详 尽 资 料 的 途 径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二 楼 
查 询 及 联 络 组

电 话 号 码 : ( 八 五 二 ) 二 八 二 四 六 一 一 一

传 真 号 码 : ( 八 五 二 ) 二 八 七 七 七 七 一 一

电 邮 : enquiry@immd.gov.hk

返 回 上 页 回 到 页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