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出 声 称 所 凭 籍 的 条 件 |
所 须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 (i)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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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在 香 港 居 住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学 校 文 件 , 就 业 证 明 、 正 式 收 据 、 银 行 单 据 、 入 息 税 税 单 等
- 注 有 抵 港 日 期 及 盖 有 现 时 在 港 逗 留 条 件 的 旅 行 证 件 ( 如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签 证 身 份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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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第 (i) 或 第 (ii) 项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子 女 |
- 你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父 亲 或 母 亲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旅 行 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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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在 香 港 居 住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 在 紧 接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已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学 校 文 件 、 就 业 证 明 、 正 式 收 据 、 银 行 单 据 、 入 息 税 税 单 等
- 注 有 抵 港 日 期 及 盖 有 现 时 在 港 逗 留 条 件 的 旅 行 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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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第 (iv) 项 所 列 居 住 在 香 港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2 1 岁 子 女 |
- 你 的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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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的 人 士 |
- 载 有 「 英 国 海 外 公 民 」 国 籍 身 份 的 英 籍 护 照
-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证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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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前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你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如 旅 行 证 件 , 包 括 英 国 属 土 公 民 护 照 或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 出 生 证 明 书 、 登 记 证 明 书 、 入 籍 证 明 书
-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学 校 文 件 , 就 业 证 明 、 正 式 收 据 、 银 行 单 据 、 入 息 税 税 单 等
- 凭 世 系 取 得 居 留 权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 若 凭 母 系 可 提 供 母 亲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或 入 籍 证 明 书 、 凭 父 系 则 提 供 父 母 亲 的 结 婚 证 书 及 父 亲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或 入 籍 证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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