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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服 务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的 目 的

( 甲 ) 收 集 资 料 的 目 的

申 请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用 作 下 列 一 项 或 多 项 的 用 途 :

(1) 办 理 你 的 申 请 ;
(2) 执 行 《 入 境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一 一 五 章 ) ; 《 入 境 事 务 队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三 三 一 章 ) 及 为 协 助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执 行 其 他 法 例 和 规 例 所 进 行 的 入 境 管 制 任 务 ;
(3) 有 关 人 士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所 作 出 申 请 而 提 名 你 为 保 证 人 或 谘 询 人 时 , 会 将 你 的 资 料 用 作 核 对 用 途 ;
(4) 作 为 统 计 及 研 究 之 用 ; 及
(5) 其 他 合 法 用 途 。

在 申 请 表 格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是 自 愿 提 供 的 。 如 果 你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资 料 , 本 处 或 许 不 能 办 理 你 的 申 请 。

( 乙 ) 资 料 转 交 的 类 别

为 了 执 行 上 述 ( 甲 ) 项 所 述 的 目 的 , 你 在 申 请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或 许 会 转 交 其 他 政 府 决 策 局 和 部 门 , 以 及 其 他 机 构 。

( 丙 ) 查 阅 个 人 资 料

根 据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第 十 八 及 二 十 二 条 以 及 附 表 一 第 六 项 原 则 , 个 人 有 权 查 阅 及 改 正 其 个 人 资 料 。 你 的 查 阅 权 利 包 括 在 缴 交 有 关 费 用 后 , 索 取 你 在 申 请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副 本 。

( 丁 ) 查 询

有 关 查 询 申 请 表 格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 查 阅 或 改 正 , 可 向 下 列 人 员 提 出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二十五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居 留 权 组
总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电 话 : 二 八 二 九 三 九 八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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