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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通 行 证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 持 有 有 效 护 照 而 毋 须 访 港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的 经 常 访 港 人 士 , 可 以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通 行 证 。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前 十 二 个 月 内 , 曾 访 港 三 次 或 以 上 ( 入 境 后 离 港 前 往 中 国 内 地 或 澳 门 地 区 后 再 返 港 的 次 数 除 外 ) , 而 在 这 期 间 并 无 不 良 纪 录 ; 或 他 可 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信 纳 , 他 的 到 访 可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带 来 相 当 的 利 益 。
申 请 表 格 及 资 料 单 张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询 问 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和 香 港 驻 海 外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索 取 详 尽 资 料 的 途 径 :
电 话 号 码 : ( 八 五 二 ) 二 八 二 四 六 一 一 一
传 真 号 码 : ( 八 五 二 ) 二 八 七 七 七 七 一 一
电 邮 : enquiry@imm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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