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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通 行 证 说 明 事 项
引 言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通 行 证 是 为 经 常 访 港 及 持 有 有 效 护 照 而 无 须 访 港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的 人 士 , 作 为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之 用 。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表 前 12 个 月 内 , 曾 访 港 三 次 或 以 上 ( 入 境 后 离 港 前 往 中 国 内 地 或 澳 门 地 区 后 再 返 港 的 次 数 除 外 ) , 而 在 这 期 间 申 请 人 并 无 不 良 纪 录 ; 或 可 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信 纳 , 申 请 人 到 访 可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带 来 相 当 的 利 益 。 虽 然 申 请 人 可 能 符 合 上 述 申 请 条 件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保 留 权 利 不 签 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通 行 证 。
概 况
- 你 应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妥 本 申 请 表 及 签 署 。 此 表 格 上 所 填 的 姓 名 及 个 人 资 料 必 须 与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上 的 资 料 相 同 。
- 请 以 正 楷 填 妥 本 申 请 表 及 贴 上 你 的 近 照 , 同 时 附 上 下 列 文 件 :
| ( i ) |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影 印 本 一 份 , 上 面 必 须 载 有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 国 籍 、 返 回 原 居 地 的 回 境 签 证 ( 如 适 用 者 ) 、 所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的 签 发 日 期 及 届 满 日 期 , 及 过 去 12 个 月 内 最 后 三 次 访 港 的 入 出 境 盖 印 记 录 ; |
| ( ii ) |
另 附 一 张 相 同 的 照 片 ; 及 |
| ( iii ) |
如 访 港 理 由 是 商 务 性 质 , 须 呈 交 受 雇 公 司 保 证 书 和 公 司 背 景 资 料 及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有 商 务 联 系 的 主 要 公 司 的 保 证 书 。 |
- 你 可 以 把 你 的 申 请 表 直 接 寄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你 亦 可 亲 身 或 经 由 你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谘 询 人 代 你 递 交 到 下 列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七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 旅 游 通 行 证 申 请 小 组 )
若 你 填 妥 收 件 确 认 表 ( ID 第 889 款 ) , 并 连 同 申 请 表 递 交 , 本 处 将 会 确 认 收 到 你 的 申 请 表 。
- 申 请 表 及 收 件 确 认 表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及 联 络 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和 香 港 驻 海 外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 你 可 以 亲 身 或 经 由 你 授 权 的 代 领 人 前 来 领 取 获 签 发 的 旅 游 通 行 证 。 如 你 递 交 申 请 时 未 有 出 示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正 本 , 当 领 证 时 , 你 / 你 授 权 的 代 领 人 须 出 示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正 本 以 资 核 对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管 制 站 进 行 入 出 境 检 查 时 , 你 必 须 一 并 出 示 你 的 旅 游 通 行 证 及 有 效 护 照 。
费 用
- 证 件 费 用 为 港 币 575 元 , 应 在 领 取 旅 游 通 行 证 时 缴 付 。 有 关 费 用 可 以 用 现 金 、 易 办 事 支 付 , 或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及 以 港 币 支 付 的 银 行 本 票 、 汇 票 ( 须 指 明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银 行 付 款 ) 或 划 线 支 票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银 行 户 口 支 票 ) 缴 付 。 证 件 费 用 如 有 调 整 , 将 不 另 行 通 知 。
附 加 资 料
- 如 有 需 要 , 本 处 或 会 要 求 你 递 交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及 资 料 。
- 你 需 要 提 名 一 位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人 士 作 为 谘 询 人 或 提 供 主 要 商 业 联 系 公 司 的 资 料 。 这 会 有 助 本 处 处 理 你 的 申 请 , 亦 可 避 免 申 请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延 误 。
-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 852 ) 2824 6111 , 或 以 图 文 传 真 ( 852 ) 2877 7711 或 透 过 电 邮 :enquiry@immd.gov.hk , 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收 集 资 料 的 目 的
- 申 请 表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用 作 下 列 一 项 或 多 项 的 用 途 :
| ( i ) |
办 理 你 的 申 请 ; |
| ( ii ) |
实 施 / 执 行《 入 境 条 例 》( 第 115 章 ) 及《 入 境 事 务 队 条 例 》( 第 331 章 ) 的 有 关 条 文 规 定 ,以 及 履 行 入 境 管 制 职 务 ,藉 此 协 助 其 他 政 府 决 策 局 和 部 门 执 行 其 他 法 例 和 规 例 ; |
| ( iii ) |
在 有 关 人 士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名 你 为 保 证 人 或 谘 询 人 时 , 将 你 的 资 料 供 作 核 对 用 途 ; |
| ( iv ) |
供 作 统 计 及 研 究 用 途 ,但 所 得 的 统 计 数 字 或 研 究 成 果 不 会 以 识 辨 各 有 关 的 资 料 当 事 人 或 其 中 任 何 人 的 身 份 的 形 式 提 供 ;以 及 |
| ( v ) |
供 作 法 例 规 定 、授 权 或 准 许 的 其 他 合 法 用 途 。 |
- 在 本 表 格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是 自 愿 提 供 的 。 如 果 你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资 料 , 本 处 或 许 不 能 办 理 你 的 申 请 。
资 料 转 交 的 类 别
- 为 了 执 行 上 述 的 目 的 , 你 在 申 请 表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或 许 会 转 交 其 他 政 府 决 策 局 和 部 门 , 以 及 其 他 机 构 。
查 阅 个 人 资 料
- 根 据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 第 18 及 22 条 以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则 , 个 人 有 权 查 阅 及 改 正 自 己 的 个 人 资 料 。 你 的 查 阅 权 利 包 括 在 缴 交 有 关 费 用 后 , 索 取 你 在 本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副 本 。
查 询
- 查 询 本 表 格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包 括 查 阅 或 改 正 ,可 向 下 列 人 员 提 出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七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总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 电 话 : (852) 2829 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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