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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服 务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计 划
* 参 与 计 划 的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 申 请 资 格
* 填 写 表 格 及 寄 交 ╱ 递 交 申 请
* 费 用
* 签 发 及 领 取 旅 游 证
* 附 加 资 料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计 划

计 划 旨 在 让 经 商 人 士 在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地 区 内 自 由 进 出 , 促 进 在 亚 太 区 内 的 商 务 联 系 。

商 务 旅 游 证 是 以 塑 胶 制 造 , 大 小 如 一 张 信 用 卡 。 旅 游 证 的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 持 证 人 每 次 前 往 参 与 计 划 的 成 员 地 区 时 , 若 已 获 得 有 关 成 员 地 区 的 预 先 审 批 , 可 免 签 证 逗 留 两 至 三 个 月 。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前 往 参 与 此 计 划 的 成 员 地 区 , 如 已 获 得 该 成 员 地 区 的 预 先 审 批 , 可 出 示 其 商 务 旅 游 证 及 有 效 的 国 民 护 照 在 指 定 管 制 站 特 别 通 道 过 关 及 只 需 办 理 简 化 的 入 出 境 手 续 。 来 港 的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可 在 已 设 置 的 《 本 港 居 民 》 柜 位 过 关 。

持 证 人 前 往 参 与 此 计 划 的 成 员 地 区 , 不 论 有 否 获 得 该 成 员 地 区 的 预 先 审 批 , 可 在 指 定 管 制 站 特 别 通 道 过 关 。 持 证 人 若 未 获 该 成 员 地 区 的 预 先 审 批 , 他 们 必 须 遵 守 该 地 区 的 入 境 规 定 ,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护 照 及 有 效 的 签 证 ( 如 适 用 ) 。

由 2006 年 11 月 19 日 起 ,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经 各 国 际 机 场 入 境 美 国 时 , 可 使 用 机 场 内 的 特 设 机 组 人 员 通 道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但 他 们 仍 须 一 如 其 他 旅 客 , 通 过 一 般 的 入 境 检 查 程 序 ,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护 照 及 美 国 签 证 ( 如 适 用 ) 。 若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急 需 签 证 到 美 国 作 商 务 旅 游 , 但 未 能 预 约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办 理 手 续 , 可 传 真 至 美 国 总 领 事 馆 办 事 处 ( 2147 3586 ) , 要 求 作 出 特 别 预 约 安 排。

由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在 加 拿 大 的 主 要 国 际 机 场 入 境 时 , 可 使 用 机 场 内 的 特 别 服 务 通 道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可 依 照 印 有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标 志 的 指 示 牌 , 前 往 特 别 服 务 通 道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但 他 们 仍 须 一 如 其 他 旅 客 , 通 过 一 般 的 入 境 检 查 程 序 ,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护 照 及 加 拿 大 签 证 ( 如 适 用 )。


参 与 计 划 的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参 与 此 计 划 的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地 区 有 :

* 澳 洲
* 文 莱
* 智 利
* 中 国
* 中 国 香 港
* 印 尼
* 日 本
* 韩 国
* 马 来 西 亚
* 墨 西 哥
* 新 西 兰
*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 秘 鲁
* 菲 律 宾
* 新 加 坡
* 中 国 台 北
* 泰 国
* 越 南


申 请 资 格

如 果 符 合 下 列 的 条 件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定 居 的 经 商 人 士 可 申 请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

*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有 效 的 国 民 护 照 ;
* 未 曾 遭 任 何 参 与 此 计 划 的 地 区 拒 绝 入 境 ;
* 从 未 因 触 犯 任 何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
* 是 真 正 的 经 商 人 士 , 需 要 经 常 在 亚 太 经 合 地 区 作 短 期 性 探 访 , 办 理 商 业 事 务 。

真 正 的 经 商 人 士 是 指 参 与 货 物 贸 易 、 提 供 服 务 或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的 人 士 。 这 并 不 包 括 表 演 者 、 音 乐 家 、 艺 术 家 或 同 类 行 业 的 人 士 。


填 写 表 格 及 寄 交 ╱ 递 交 申 请

由 于 申 请 书 内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会 送 交 参 与 此 计 划 的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地 区 作 预 先 审 批 , 申 请 书 ( 表 格 ID 900 号) 应 以 英 文 正 楷 及 黑 色 或 蓝 色 原 子 笔 填 写 , 及 贴 上 你 的 照 片 , 并 附 上 :

  1. 你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一 份 ( 只 须 载 有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及 照 片 的 那 一 面 ) ;

  2.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影 印 本 一 份 , 其 上 载 有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 国 籍 、 护 照 的 签 发 及 届 满 日 期 ;

  3. 你 另 一 张 相 同 的 照 片 ; 及

  4. 受 雇 公 司 推 荐 书 。

由 2008 年 11 月 1 日 起 , 你 可 于 递 交 申 请 时 , 选 择 不 多 于 五 个 你 需 优 先 前 往 的 成 员 地 区 , 所 选 择 的 成 员 地 区 会 尽 可 能 加 快 处 理 你 的 申 请 。 你 可 自 行 决 定 选 择 成 员 地 区 与 否 。 如 欲 选 择 成 员 地 区 , 请 填 写 选 择 领 取 临 时 的 商 务 旅 游 证 表 格 ( 表 格 SF/IM/1609 号 ) , 并 与 申 请 书 一 并 递 交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选 择 领 取 临 时 的 商 务 旅 游 证 表 格 ( 如 适 用 )可 邮 寄 或 亲 自 递 交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七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


费 用

新 签 发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的 收 费 为 港 币 $427 ; 而 补 发 有 效 期 尚 未 届 满 的 旅 游 证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165 。 领 取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时 , 可 以 现 金 、 易 办 事 或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的 划 线 支 票 、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以 支 付 订 明 的 费 用 。 请 勿 邮 寄 现 金


签 发 及 领 取 旅 游 证

如 你 符 合 有 关 的 资 格 , 并 已 最 少 获 得 一 个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地 区 预 先 审 批 , 便 会 获 发 该 旅 游 证 。

旅 游 证 一 经 签 发 , 你 可 亲 自 前 来 领 取 ,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领 。 如 你 在 申 请 时 未 出 示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正 本 , 在 领 取 旅 游 证 时 , 你 或 你 的 授 权 人 必 须 携 同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正 本 , 以 资 核 对 。


附 加 资 料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有 关 本 计 划 的 资 料 , 请 致 电 (852) 2824 6111 、 以 图 文 传 真 (852) 2877 7711 、 电 邮 enquiry@immd.gov.hk 与 入 境 事 务 处 联 络。你 亦 可 于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的 网 页 内 浏 览 更 多 有 关 本 计 划 的 资 料。

*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申 请 表 格 ( 中 文 版 祇 供 参 考 )
* 选 择 领 取 临 时 的 商 务 旅 游 证 表 格 ( 中 文 版 祇 供 参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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