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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计 划
本 计 划 旨 在 让 经 商 人 士 在 亚 太 经 合 的 成 员 地 区 内 自 由 进 出 , 俾 能 在 亚 太 区 内 发 展 商 务 联 系 。
商 务 旅 游 证 是 以 塑 胶 制 造 , 大 小 如 一 张 信 用 咭 。 旅 游 证 的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 每 次 前 往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地 区 时 可 免 签 证 逗 留 两 至 三 个 月 。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在 亚 太 经 合 成 员 地 区 的 管 制 站 过 关 时 , 可 享 用 特 别 通 道 并 只 须 办 理 简 化 的 手 续 。 当 你 前 往 参 加 此 计 划 的 亚 太 经 合 地 区 时 , 必 须 同 时 携 带 有 效 的 国 民 护 照 及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 才 能 获 得 出 入 境 的 简 化 处 理 。 来 港 的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可 在 已 设 置 的 《 本 港 居 民 》 柜 位 过 关 。 由 2006 年 11 月 19 日 起 ,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经 各 国 际 机 场 入 境 美 国 时 , 可 使 用 机 场 内 的 特 设 机 组 人 员 通 道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但 他 们 仍 须 一 如 其 他 旅 客 , 通 过 一 般 的 入 境 检 查 程 序 ,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护 照 及 美 国 签 证 ( 如 适 用 ) 。 若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急 需 签 证 到 美 国 作 商 务 旅 游 , 但 未 能 预 约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办 理 手 续 , 可 传 真 至 美 国 总 领 事 馆 办 事 处 ( 2147 3586 ) , 要 求 作 出 特 别 预 约 安 排。
由 2007 年 3 月 15 日 起 ,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在 墨 西 哥 的 主 要 国 际 机 场 入 境 时 , 可 使 用 机 场 内 的 专 用 通 道 ( 现 供 外 交 及 机 组 人 员 使 用 )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但 他 们 仍 须 一 如 其 他 旅 客 , 通 过 一 般 的 入 境 检 查 程 序 ,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护 照 及 墨 西 哥 签 证 ( 如 适 用 ) 。 此 外 , 墨 西 哥 领 事 馆 人 员 会 加 快 及 优 先 处 理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提 出 的 商 务 签 证 申 请 。
由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在 加 拿 大 的 主 要 国 际 机 场 入 境 时 , 可 使 用 机 场 内 的 特 别 服 务 通 道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可 依 照 印 有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标 志 的 指 示 牌 , 前 往 特 别 服 务 通 道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但 他 们 仍 须 一 如 其 他 旅 客 , 通 过 一 般 的 入 境 检 查 程 序 ,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护 照 及 加 拿 大 签 证 ( 如 适 用 )。
参 加 计 划 的 亚 太 经 合 成 员
参 加 此 计 划 的 亚 太 经 合 成 员 地 区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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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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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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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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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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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香 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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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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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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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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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来 西 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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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 西 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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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西 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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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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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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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 律 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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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加 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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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台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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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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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 南 |
申 请 资 格
如 果 符 合 下 列 的 条 件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定 居 的 经 商 人 士 可 申 请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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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有 效 的 国 民 护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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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曾 遭 任 何 参 与 此 计 划 的 地 区 拒 绝 入 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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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未 因 触 犯 任 何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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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真 正 的 经 商 人 士 , 需 要 经 常 在 亚 太 经 合 地 区 作 短 期 性 探 访 , 办 理 商 业 事 务 。 |
真 正 的 经 商 人 士 是 指 参 与 货 物 贸 易 、 提 供 服 务 或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的 人 士 。 这 并 不 包 括 表 演 者 、 音 乐 家 、 艺 术 家 或 同 类 行 业 的 人 士 。
填 写 表 格 及 寄 交 / 递 交 申 请
由 于 申 请 书 内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会 送 交 参 与 此 计 划 的 亚 太 经 合 成 员 地 区 作 预 先 审 批 , 申 请 书 ( 表 格 ID 第 900 款 ) 应 以 英 文 正 楷 及 黑 色 墨 水 笔 填 写 , 及 贴 上 你 的 照 片 , 并 附 上 :
- 你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一 份 ( 只 须 载 有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及 照 片 的 那 一 面 ) ;
-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影 印 本 一 份 , 其 上 载 有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 国 籍 、 护 照 的 签 发 及 届 满 日 期 ;
- 你 另 一 张 相 同 的 照 片 ;
- 填 妥 的 回 邮 地 址 标 贴 ( 表 格 ID 第 839 款 ) ; 及
- 受 雇 公 司 推 荐 书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可 邮 寄 或 亲 自 递 交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七 楼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入 境 事 务 处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
费 用
新 签 发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的 收 费 为 港 币 $427 ; 而 补 发 有 效 期 尚 未 届 满 的 旅 游 证 费 用 为 港 币 $165 。领 取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时 , 可 以 现 金 或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的 划 线 支 票 、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以 支 付 订 明 的 费 用 。 请 勿 邮 寄 现 金 。
签 发 及 领 取 旅 游 证
如 你 符 合 有 关 的 资 格 , 并 已 最 少 获 得 一 个 亚 太 经 合 成 员 地 区 预 先 审 批 , 便 会 获 发 该 旅 游 证 。
旅 游 证 一 经 签 发 , 你 可 亲 自 前 来 领 取 ,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领 。 如 你 在 申 请 时 未 出 示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正 本 , 在 领 取 旅 游 证 时 , 你 或 你 的 授 权 人 必 须 携 同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正 本 , 以 资 核 对 。
附 加 资 料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有 关 本 计 划 的 资 料 , 请 致 电 (852) 2824 6111 , 或 以 图 文 传 真 (852) 2877 7711 , 或 电 邮 enquiry@immd.gov.hk 与 入 境 事 务 处 联 络。你 亦 可 于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的 网 页 内 浏 览 更 多 有 关 本 计 划 的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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