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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引 言
| 1. |
亚 太 区 经 济 合 作 ( 亚 太 经 合 ) 组 织 提 议 设 立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 目 的 是 让 经 商 人 士 在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的 成 员 地 区 内 出 入 境 更 加 方 便 , 俾 能 在 亚 太 区 内 发 展 商 务 联 系 。 |
| 2. |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有 效 的 国 民 护 照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均 可 申 请 。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真 正 的 经 商 人 士 及 需 经 常 前 往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的 成 员 地 区 作 短 期 性 商 务 探 访 , 且 没 有 触 犯 任 何 罪 行 或 曾 遭 任 何 参 与 此 计 划 地 区 拒 绝 入 境 的 纪 录 。 |
| 3. |
如 你 符 合 上 述 的 规 定 , 并 最 少 在 一 个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地 区 获 得 预 先 审 批 , 便 具 资 格 申 领 有 效 三 年 的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 |
概 况
| 4. |
为 方 便 本 处 将 你 的 申 请 转 介 其 他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地 区 作 预 先 审 批 , 请 以 英 文 , 用 黑 色 墨 水 笔 及 正 楷 填 妥 本 申 请 表 格 , 及 贴 上 你 的 彩 色 近 照 , 并 附 上 下 列 文 件 : -
| a. |
你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一 份 ( 只 须 载 有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及 照 片 的 那 一 面 ) ; |
| b. |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影 印 本 一 份 , 其 上 载 有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 国 籍 、 护 照 的 签 发 及 届 满 日 期 ; |
| c. |
另 多 一 张 相 同 的 照 片 ; 及 |
| d. |
填 妥 的 回 邮 地 址 标 贴 ( 表 格 ID 第 839 款 )。 | |
| 5. |
你 可 以 把 你 的 申 请 表 格 直 接 寄 交 或 亲 身 递 交 到 下 列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七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若 你 填 妥 收 件 确 认 表 格 ( ID 第 901 款 ) 并 连 同 申 请 表 格 递 交 , 本 处 将 会 确 认 收 到 你 的 申 请 表 格 。 |
| 6. |
申 请 表 格 及 收 件 确 认 表 格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询 问 处 免 费 索 取 。 |
| 7. |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一 经 签 发 , 你 可 亲 自 前 来 领 取 ,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领 。 如 你 递 交 申 请 时 未 有 出 示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正 本 , 当 领 证 时 , 你 或 你 授 权 的 代 取 人 须 出 示 你 的 有 效 护 照 正 本 以 资 核 对 。 当 你 前 往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地 区 时 , 必 须 同 时 携 带 有 效 国 民 护 照 及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 |
费 用
| 8. |
新 签 发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的 收 费 为 港 币 $427;而 补 发 有 效 期 尚 未 届 满 的 旅 游 证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165。当 领 证 时 可 用 现 金 或 以 港 币 支 付 的 银 行 本 票 、 汇 票 或 划 线 支 票 缴 付 , 并 注 明 收 款 人 为 『 香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请 勿 邮 寄 现 金 。 费 用 如 有 调 整 , 将 不 另 行 通 告 。 |
附 加 资 料
| 9. |
如 有 需 要 , 你 或 会 被 要 求 递 交 与 你 的 申 请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及 资 料 。 |
| 10. |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852)2824 6111 , 或 以 图 文 传 真 (852)2877 7711 或 透 过 国 际 网 络 : http://www.immd.gov.hk ,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 |
| 11. |
你 应 保 留 此 页 作 日 后 参 考 之 用 。 |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收 集 资 料 的 目 的
| 12. |
申 请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用 作 下 列 一 项 或 多 项 的 用 途 :
| a. |
办 理 你 的 申 请 ; |
| b. |
实 施 / 执 行《入 境 条 例》(第 115 章) 及《入 境 事 务 队 条 例》(第 331 章) 的 有 关 条 文 规 定 ,以 及 履 行 入 境 管 制 职 务 ,藉 此 协 助 其 他 政 府 决 策 局 和 部 门 执 行 其 他 法 例 和 规 例 ; |
| c. |
在 有 关 人 士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名 你 为 保 证 人 或 谘 询 人 时 ,将 你 的 资 料 供 作 核 对 用 途 ; |
| d. |
供 作 统 计 及 研 究 用 途 ,但 所 得 的 统 计 数 字 或 研 究 成 果 不 会 以 识 辨 各 有 关 的 资 料 当 事 人 或 其 中 任 何 人 的 身 份 的 形 式 提 供 ;以 及 |
| e. |
供 作 法 例 规 定 、授 权 或 准 许 的 其 他 合 法 用 途 。 |
在 本 表 格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是 自 愿 提 供 的 。 如 果 你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资 料 , 本 处 或 许 不 能 办 理 你 的 申 请 。 |
资 料 转 交 的 类 别
| 13. |
你 在 本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将 会 分 发 予 其 他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地 区 , 以 供 他 们 审 核 你 申 领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的 资 格 。 |
| 14. |
为 了 执 行 上 述 的 目 的 , 你 在 申 请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或 许 会 转 交 其 他 政 府 决 策 局 和 部 门 , 以 及 其 他 机 构 , 和 已 参 与 这 项 计 划 的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地 区 的 有 关 当 局 。 |
查 阅 个 人 资 料
| 15. |
根 据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 8 6 章 ) 第 1 8 及 2 2 条 以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则 , 个 人 有 权 查 阅 及 改 正 自 己 的 个 人 资 料 , 你 的 查 阅 权 利 包 括 在 缴 交 有 关 费 用 后 , 索 取 你 在 本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副 本 。 |
查 询
| 16. |
查 询 本 表 格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 查 阅 或 改 正 , 可 向 下 列 人 员 提 出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七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总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电 话 : (852)2829 3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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