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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服 务

工 作 假 期 计 划

* 目 的
* 配 额
* 申 请 资 格
* 申 请 手 续
* 逗 留 条 件 及 限 制
* 查 询


目 的

这 项 计 划 旨 在 促 进 香 港 与 参 与 国 家 (见附件的备注一) 在 文 化 和 学 术 方 面 的 交 流 , 以 期 巩 固 两 地 的 双 边 关 系 。 凡 年 龄 介 乎 十 八 岁 至 三 十 岁 、 持 有 参 与 国 家 的 国 民 护 照 , 并 通 常 居 住 于 该 国 的 人 士 , 若 其 来 港 主 要 目 的 为 度 假 , 皆 可 参 与 这 项 计 划 。 按 照 计 划 的 安 排 , 参 与 人 士 可 在 香 港 度 假 期 间 作 短 期 受 雇 及 / 或 修 读 短 期 的 课 程 (见附件的备注二) 。 

 

配 额

二 . 每 个 参 与 国 家 每 年 会 获 给 予 若 干 配 额 (见附件的备注一) 。 所 有 符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 会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形 式 批 核 。 

 

申 请 资 格

三 . 参 与 国 家 的 国 民 若 符 合 以 下 的 资 格 准 则 , 可 获 发 给 工 作 假 期 签 证 :

  1. 须 持 有 参 与 国 家 所 签 发 的 国 民 护 照 , 并 通 常 居 住 于 该 国 ;
  2. 其 来 港 主 要 目 的 为 度 假 ;
  3. 其 年 龄 介 乎 十 八 岁 至 三 十 岁 ;
  4. 能 出 示 经 济 证 明 (见附件的备注三), 例 如 银 行 月 结 单 和 储 蓄 户 口 存 折 等 , 以 证 明 备 有 足 够 旅 费 维 持 在 香 港 特 区 逗 留 期 间 的 生 活 ; 以 及
  5. 须 持 有 回 程 机 票 或 能 出 示 经 济 证 明 , 以 证 明 备 有 足 够 款 项 购 买 返 国 的 回 程 机 票 ; 以 及
  6. 同 意 在 香 港 逗 留 期 间 , 投 购 医 疗、全 面 住 院 及 责 任 保 险 。 (只 适 用 于 爱 尔 兰 及 新 西 兰 籍 人 士) (见附件的备注五)  。

 

申 请 手 续

四 . 欲 申 请 工 作 假 期 签 证 的 申 请 人 , 须 填 写 申 请 签 证 表 格 ID(C) 940 。 申 请 表 格 可 向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询 问 处 或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见附件的备注四) 索 取 。本 处 亦 接 纳 以 申 请 表 格 的 影 印 本 提 出 的 申 请 。 申 请 人 在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前 , 应 先 阅 读 填 表 须 知 ID(C) 940A 。 

五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 可 直 接 邮 寄 或 经 香 港 的 联 络 人 寄 交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 申 请 人 亦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递 交 中 国 驻 参 与 国 家 的 使 领 馆 。 

 

逗 留 条 件 及 限 制

六 . 申 请 人 在 获 发 给 工 作 假 期 签 证 后 , 可 获 准 来 港 及 逗 留 不 超 过 1 2 个 月 , 惟 须 受 一 般 的 入 境 条 件 所 规 限 。 申 请 人 如 欲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 通 常 不 获 考 虑 。 

七 . 参 与 工 作 假 期 计 划 的 人 士 来 港 旅 游 期 间 , 不 得 长 期 受 雇 工 作 , 亦 不 得 为 同 一 雇 主 工 作 超 过 三 个 月 。 惟 他 们 在 留 港 期 间, 亦 可 报 读 为 期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进 修 或 培 训 课 程 (见附件的备注二)。 

八 . 已 参 与 计 划 的 人 士 将 来 不 得 再 根 据 此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参 与 人 士 的 配 偶 或 子 女 如 拟 以 团 聚 理 由 申 请 来 港 , 概 不 受 理 。 

 

查 询

九 .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有 关 申 请 工 作 假 期 签 证 的 资 料 , 请 与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联 络
[ 电 话 : ( 852 ) 2824 6111 ; 图 文 传 真 : ( 852 ) 2877 7711 ; 
电 邮 : enquiry@immd.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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