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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服 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旅 游 签 证 和 进 入 许 可 规 例

* 概 述
* 第 一 部
* 第 二 部


概 述

本 文 概 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的 签 证 和 进 入 许 可 规 例 , 但 不 能 视 为 对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法 例 的 充 分 说 明 。

任 何 旅 游 人 士 , 即 使 已 符 合 本 文 列 述 的 所 有 条 件 , 亦 不 应 以 为 必 然 可 获 准 入 境 。 除 本 文 第 一 部 列 述 的 人 士 外 ,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有 权 拒 绝 让 任 何 人 士 入 境 。

如 欲 就 个 别 个 案 寻 求 意 见 , 请 向 任 何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

1. 如 你 是 因 为 在 香 港 特 区 出 生 或 居 住 而 与 香 港 特 区 有 密 切 关 系 , 可 能 无 须 领 取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 请 参 阅 本 文 第 一 部
2. 如 你 不 属 于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 而 来 港 目 的 是 为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就 读 、 经 营 生 意 或 居 住 , 则 要 领 取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 然 而 , 假 如 你 是 来 港 旅 游 则 可 能 无 须 领 取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 但 要 视 乎 你 的 国 籍 或 所 持 证 件 类 别 而 定 。 请 参 阅 本 文 第 二 部


第 一 部

3. 如 你 持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证 件 , 则 不 论 来 港 目 的 为 何 , 亦 无 须 领 取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 香 港 身 份 证 明 书

  • 回 港 证 ( 只 限 由 中 国 内 地 或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返 回 香 港 的 人 士 使 用 )

  • 香 港 海 员 身 份 证

  • 香 港 签 证 身 份 书 , 但 该 签 证 身 份 书 必 须 仍 然 有 效 、 或 持 证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期 限 仍 未 期 满

  • 盖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款 签 注 的 旅 行 证 件 :

    「 本 旅 行 证 件 持 有 人 已 获 证 实 有 资 格 领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

    「 本 旅 行 证 件 持 有 人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5 章 , 入 境 条 例 第 2AAA 条 。 ) 」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第 二 部

4. 如 你 不 属 于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 则 须 领 取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以 便 来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就 读 、 开 设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或 居 住 。 否 则 , 你 有 可 能 在 抵 港 时 被 拒 入 境 。
5. 凡 来 港 旅 游 人 士 , 应 备 有 充 足 旅 费 而 无 须 受 雇 以 维 持 在 港 逗 留 期 间 的 生 活 , 并 须 持 有 续 程 或 回 程 的 机 票 或 船 票 , 但 过 境 前 往 中 国 内 地 或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人 士 则 无 须 持 有 这 些 机 票 或 船 票 。 如 你 想 逗 留 超 过 免 签 证 可 逗 留 期 限 , 便 必 须 在 启 程 前 领 取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
6. 法 例 规 定 , 旅 游 人 士 不 得 在 港 从 事 任 何 雇 佣 工 作 ( 无 论 受 薪 或 非 受 薪 ) 、 开 设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或 入 学 就 读 ; 此 外 , 除 非 在 极 特 殊 情 况 , 旅 游 人 士 于 抵 港 后 均 不 准 改 变 其 访 客 身 份 。
7. 你 可 向 就 近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申 请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
8. 你 亦 可 把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书 直 接 递 交 或 经 由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转 交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 为 缩 短 处 理 时 间 ,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可 第 一 时 间 传 真 至 (852) 2824 1133 。 签 署 妥 当 的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及 所 需 照 片 应 随 即 以 空 邮 寄 交 入 境 处 。 入 境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 并 审 核 妥 当 后 才 会 发 出 获 批 准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9. 如 果 你 是 台 湾 的 中 国 籍 居 民 , 则 应 经 由 认 可 的 航 空 公 司 递 交 入 境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
10. 另 外 , 本 处 亦 备 有 资 料 单 张 说 明 从 中 国 内 地 来 港 人 士 的 入 境 安 排 ( I D 8 9 4 ) 及 居 住 在 海 外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来 港 的 入 境 安 排 ( I D 8 9 5 ) , 以 供 参 考 。按 一 下 此 处 以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关 于 从 中 国 内 地 来 港 人 士 的 入 境 安 排 。 居 住 在 海 外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来 港 的 入 境 安 排 按 一 下 此 处 以 了 解 更 多 有 关 资 讯 。
11. 需 要 办 理 旅 游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或 因 其 他 目 的 而 需 要 来 港 的 人 士 , 应 在 来 港 前 办 妥 合 适 的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
12. 下 述 外 国 国 家 / 地 区 人 士 来 港 旅 游 领 取 签 证 详 情

 

外 国 国 家 ( 地 区 ) 的 国 民 / 证 件 类 别 旅 游 香 港 特 区 获 免 签 证 惟 逗 留 不 得 超 过 每 次 均 须 申 请 签 证 ( 但 乘 搭 航 机 直 接 过 境 或 不 离 开 机 场 过 境 候 机 室 的 人 士 除 外 )
1.

阿 富 汗 (AFGHANISTAN) - 须 申 请 签 证
2.

亚 尔 巴 尼 亚 ( 只 限 亚 尔 巴 尼 亚 生 物 特 征 护 照 持 有 人 ) [ALBANIA (holders of Albanian biometric passports only)] 十 四 日 -
3.

亚 尔 巴 尼 亚 ( 亚 尔 巴 尼 亚 非 生 物 特 征 护 照 持 有 人 ) [ALBANIA (holders of Albanian non-biometric passports)] - 须 申 请 签 证
4.

亚 尔 及 利 亚 (ALGERIA) 十 四 日 -
5.

安 道 尔 (ANDORRA) 九 十 日 -
6.

安 哥 拉 (ANGOLA)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7.

安 圭 拉 (ANGUILLA) 九 十 日 -
8.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ANTIGUA & BARBUDA) 九 十 日 -
9.

阿 根 廷 (ARGENTINA) 九 十 日 -
10.

亚 美 尼 亚 (ARMENIA) - 须 申 请 签 证
11.

澳 大 利 亚 ( 澳 洲 ) (AUSTRALIA) 九 十 日 -
12.

奥 地 利 (AUSTRIA) 九 十 日 -
13.

阿 塞 拜 疆 (AZERBAIJAN) - 须 申 请 签 证
14.

巴 哈 马 (BAHAMAS) 九 十 日 -
15.

巴 林 (BAHRAIN) 三 十 日 -
16.

孟 加 拉 (BANGLADESH)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17.

巴 巴 多 斯 (BARBADOS) 九 十 日 -
18.

白 俄 罗 斯 (BELARUS) - 须 申 请 签 证
19.

比 利 时 (BELGIUM) 九 十 日 -
20.

伯 利 兹 (BELIZE) 九 十 日 -
21.

贝 宁 (BENIN) 十 四 日 -
22.

百 慕 达 (BERMUDA) 九 十 日 -
23.

不 丹 (BHUTAN) 十 四 日 -
24.

玻 利 维 亚 (BOLIVIA) 三 十 日 -
25.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BOSNIA AND HERZEGOVINA) 十 四 日 -
26.

博 茨 瓦 纳 (BOTSWANA) 九 十 日 -
27.

巴 西 (BRAZIL) 九 十 日 -
28.

英 国 ( 英 国 公 民 ) [ BRITAIN (British citizens) ] 一 百 八 十 日 -
29.

英 国 ( 英 国 海 外 领 土 公 民 、 英 国 海 外 公 民 、 英 籍 人 士 及 受 英 国 保 护 人 士 ) [ BRITAIN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 British subjects and 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 ] 九 十 日 -
30.

英 属 南 极 群 岛 (BRITISH ANTARCTIC TERRITORY) 九 十 日 -
31.

英 属 印 度 洋 群 岛 (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九 十 日 -
32.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九 十 日 -
33.

文 莱 (BRUNEI) 九 十 日 -
34.

保 加 利 亚 (BULGARIA) 九 十 日 -
35.

布 基 纳 法 索 (BURKINA FASO) 十 四 日 -
36.

布 隆 迪 (BURUNDI)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37.

柬 埔 寨 (CAMBODIA) - 须 申 请 签 证
38.

喀 麦 隆 (CAMEROON)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39.

加 拿 大 (CANADA) 九 十 日 -
40.

佛 得 角 [CAPE VERDE (REPUBLIC OF)] 三 十 日 -
41.

开 曼 群 岛 (CAYMAN ISLANDS) 九 十 日 -
42.

中 非 共 和 国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十 四 日 -
43.

乍 得 (CHAD) 十 四 日 -
44.

智 利 (CHILE) 九 十 日 -
45.

哥 伦 比 亚 (COLOMBIA) 九 十 日 -
46.

科 摩 罗 (COMOROS) 十 四 日 -
47.

刚 果 ( 民 主 共 和 国 ) ( 前 名 为 扎 伊 尔 ) [ CONGO (DEMOCRATIC REPUBLIC OF) (Formerly known as Zaire) ]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48.

刚 果 ( 共 和 国 ) [CONGO (REPUBLIC OF)]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49.

哥 斯 达 黎 加 (COSTA RICA) 三 十 日 -
50.

哥 斯 达 黎 加 临 时 护 照 (Costa Rican Provisional passports) - 须 申 请 签 证
51.

哥 斯 达 黎 加 政 府 签 发 的 签 证 身 份 书 ("Documento de Identidad Y Viaje" issued by Costa Rican Government) - 须 申 请 签 证
52.

科 特 迪 瓦 [COTE D'IVOIRE (REPUBLIC OF)]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53.

克 罗 地 亚 (CROATIA) 十 四 日 -
54.

古 巴 (CUBA) - 须 申 请 签 证
55.

塞 浦 路 斯 [CYPRUS (REPUBLIC OF)] 九 十 日 -
56.

捷 克 (CZECH REPUBLIC) 九 十 日 -
57.

丹 麦 (DENMARK) 九 十 日 -
58.

吉 布 提 (DJIBOUTI) 十 四 日 -
59.

多 米 尼 克 国 [DOMINICA (COMMONWEALTH OF)] 九 十 日 -
60.

多 明 尼 加 共 和 国 (DOMINICAN REPUBLIC) 三 十 日 -
61.

厄 瓜 多 尔 (ECUADOR) 九 十 日 -
62.

埃 及 (EGYPT) 九 十 日 -
63.

萨 尔 瓦 多 (EL SALVADOR) 三 十 日 -
64.

赤 道 几 内 亚 (EQUATORIAL GUINEA) 十 四 日 -
65.

厄 立 特 里 亚 (ERITREA)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66.

爱 沙 尼 亚 (ESTONIA) 九 十 日 -
67.

埃 塞 俄 比 亚 (ETHIOPIA)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68.

福 克 兰 群 岛 及 属 地 (FALKLAND ISLANDS & DEPENDENCIES) 九 十 日 -
69.

法 罗 群 岛 (FAROE ISLANDS) 九 十 日 -
70.

斐 济 (FIJI) 九 十 日 -
71.

芬 兰 (FINLAND) 九 十 日 -
72.

法 兰 西 ( 法 国 ) (FRANCE) 九 十 日 -
73.

加 蓬 (GABON) 十 四 日 -
74.

冈 比 亚 (GAMBIA) 九 十 日 -
75.

格 鲁 吉 亚 (GEORGIA) - 须 申 请 签 证
76.

德 意 志 ( 德 国 ) (GERMANY) 九 十 日 -
77.

加 纳 (GHANA)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78.

直 布 罗 陀 (GIBRALTAR) 九 十 日 -
79.

希 腊 (GREECE) 九 十 日 -
80.

格 陵 兰 (GREENLAND) 九 十 日 -
81.

格 林 纳 达 (GRENADA) 九 十 日 -
82.

危 地 马 拉 (GUATEMALA) 三 十 日 -
83.

几 内 亚 (GUINEA) 十 四 日 -
84.

几 内 亚 比 绍 (GUINEA-BISSAU) 十 四 日 -
85.

圭 亚 那 (GUYANA) 九 十 日 -
86.

海 地 (HAITI) 十 四 日 -
87.

洪 都 拉 斯 (HONDURAS) 三 十 日 -
88.

匈 牙 利 (HUNGARY) 九 十 日 -
89.

冰 岛 (ICELAND) 九 十 日 -
90.

印 度 (INDIA) 十 四 日 -
91.

印 度 尼 西 亚 ( 印 尼 ) (INDONESIA) 三 十 日 -
92.

伊 朗 (IRAN) - 须 申 请 签 证
93.

伊 拉 克 (IRAQ)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94.

爱 尔 兰 [IRELAND (REPUBLIC OF)] 九 十 日 -
95.

以 色 列 (ISRAEL) 九 十 日 -
96.

意 大 利 (ITALY) 九 十 日 -
97.

牙 买 加 (JAMAICA) 九 十 日 -
98.

日 本 (JAPAN) 九 十 日 -
99.

约 旦 (JORDAN) 三 十 日 -
100.

哈 萨 克 斯 坦 (KAZAKHSTAN) - 须 申 请 签 证
101.

肯 尼 亚 (KENYA) 九 十 日 -
102.

基 里 巴 斯 (KIRIBATI) 九 十 日 -
103.

朝 鲜 [KOREA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 须 申 请 签 证
104.

大 韩 民 国 ( 南 韩 ) [KOREA (REPUBLIC OF)] 九 十 日 -
105.

科 威 特 (KUWAIT) 三 十 日 -
106.

吉 尔 吉 斯 坦 (KYRGYSTAN) - 须 申 请 签 证
107.

老 挝 ( 寮 国 ) (LAOS) - 须 申 请 签 证
108.

拉 脱 维 亚 (LATVIA) 九 十 日 -
109.

黎 巴 嫩 (LEBANON) - 须 申 请 签 证
110.

莱 索 托 (LESOTHO) 十 四 日 -
111.

利 比 里 亚 (LIBERIA)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112.

利 比 亚 (LIBYA) - 须 申 请 签 证
113.

列 支 敦 士 登 (LIECHTENSTEIN) 九 十 日 -
114.

立 陶 宛 (LITHUANIA) 九 十 日 -
115.

卢 森 堡 (LUXEMBOURG) 九 十 日 -
116.

马 其 顿 (MACEDONIA) 十 四 日 -
117.

马 达 加 斯 加 (MADAGASCAR) 十 四 日 -
118.

马 拉 维 (MALAWI) 九 十 日 -
119.

马 来 西 亚 (MALAYSIA) 九 十 日 -
120.

马 尔 代 夫 (MALDIVES) 九 十 日 -
121.

马 里 (MALI) 十 四 日 -
122.

马 耳 他 (MALTA) 九 十 日 -
123.

马 绍 尔 群 岛 [MARSHALL ISLANDS (REPUBLIC OF)] 十 四 日 -
124.

毛 里 塔 尼 亚 (MAURITANIA) 十 四 日 -
125.

毛 里 求 斯 (MAURITIUS) 九 十 日 -

126.

 

墨 西 哥 (MEXICO) 九 十 日 -
127.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 联 邦 ) [MICRONESIA (FEDERATED STATES OF)] 十 四 日 -
128.

摩 尔 多 瓦 [MOLDOVA (REPUBLIC OF)] - 须 申 请 签 证
129.

摩 纳 哥 (MONACO) 九 十 日 -
130.

蒙 古 (MONGOLIA) 十 四 日 -
131.

黑 山 ( 共 和 国 ) [MONTENEGRO ( REPUBLIC OF )] 十 四 日 -
132.

蒙 特 塞 拉 特 (MONTSERRAT) 九 十 日 -
133.

摩 洛 哥 (MOROCCO) 三 十 日 -
134.

莫 桑 比 克 (MOZAMBIQUE) 十 四 日 -
135.

缅 甸 (MYANMAR) - 须 申 请 签 证
136.

纳 米 比 亚 (NAMIBIA) 九 十 日 -
137.

瑙 鲁 (NAURU) 九 十 日 -
138.

尼 泊 尔 (NEPAL)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139.

荷 兰 (NETHERLANDS) 九 十 日 -
140.

新 西 兰 (NEW ZEALAND) 九 十 日 -
141.

尼 加 拉 瓜 (NICARAGUA) - 须 申 请 签 证
142.

尼 日 尔 (NIGER) 十 四 日 -
143.

尼 日 利 亚 (NIGERIA) - 须 申 请 签 证
144.

挪 威 (NORWAY) 九 十 日 -
145.

阿 曼 (OMAN) 三 十 日 -
146.

巴 基 斯 坦 ( PAKISTAN )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147.

帕 劳 (PALAU) 十 四 日 -
148.

巴 勒 斯 坦 国 [PALESTINE (STATES OF)] - 须 申 请 签 证
149.

巴 拿 马 (PANAMA) - 须 申 请 签 证
150.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PAPUA NEW GUINEA) 九 十 日 -
151.

巴 拉 圭 (PARAGUAY) 三 十 日 -
152.

秘 鲁 (PERU) 三 十 日 -
153.

秘 鲁 特 别 护 照 (Special Peruvian passports) - 须 申 请 签 证
154.

菲 律 宾 (PHILIPPINES) 十 四 日 -
155.

皮 特 凯 恩 、 亨 特 森 、 迪 西 和 奥 埃 诸 西 群 岛 (PITCAIRN, HENDERSON, DUCIE & OENO ISLANDS) 九 十 日 -
156.

波 兰 (POLAND) 九 十 日 -
157.

葡 萄 牙 (PORTUGAL) 九 十 日 -
158.

卡 塔 尔 (QATAR) 三 十 日 -
159.

罗 马 尼 亚 (ROMANIA) 九 十 日 -
160.

俄 罗 斯 联 邦 (RUSSIAN FEDERATION) 十 四 日 -
161.

卢 旺 达 (RWANDA) 十 四 日 -
162.

萨 摩 亚 ( 西 ) [SAMOA (WESTERN)] 三 十 日 -
163.

圣 马 利 诺 (SAN MARINO) 九 十 日 -
164.

圣 多 美 和 普 林 西 比 (SAO TOME AND PRINCIPE) 十 四 日 -
165.

沙 特 阿 拉 伯 (SAUDI ARABIA) 三 十 日 -
166.

塞 内 加 尔 (SENEGAL) - 须 申 请 签 证
167.

塞 尔 维 亚 ( 共 和 国 ) ( 只 限 塞 尔 维 亚 生 物 特 征 护 照 持 有 人 ) [SERBIA (REPUBLIC OF) (holders of Serbian biometric passports only)] 十 四 日 -
168.

塞 尔 维 亚 ( 共 和 国 ) ( 塞 尔 维 亚 非 生 物 特 征 护 照 持 有 人 或 贝 尔 格 莱 德 行 政 当 局 所 签 发 的 塞 尔 维 亚 护 照 持 有 人) [SERBIA (REPUBLIC OF) (holders of Serbian non-biometric passports or Serbian passports issued by the Coordination Directorate in Belgrade)] - 须 申 请 签 证
169.

塞 舌 尔 (SEYCHELLES) 九 十 日 -
170.

塞 拉 利 昂 (SIERRA LEONE)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171.

新 加 坡 (SINGAPORE) 九 十 日 -
172.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SLOVAK REPUBLIC) 九 十 日 -
173.

斯 洛 文 尼 亚 (SLOVENIA) 九 十 日 -
174.

所 罗 门 群 岛 (SOLOMON ISLANDS) - 须 申 请 签 证
175.

索 马 里 (SOMALIA)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176.

南 非 (SOUTH AFRICA) 三 十 日 -
177.

南 苏 丹 (SOUTH SUDAN) - 须 申 请 签 证
178.

西 班 牙 (SPAIN) 九 十 日 -
179.

斯 里 兰 卡 (SRI LANKA)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180.

圣 赫 勒 拿 (ST. HELENA) 九 十 日 -
181.

圣 赫 勒 拿 属 地 ( 阿 森 松 岛 、 特 里 斯 坦 达 库 尼 亚 群 岛 ) [ST. HELENA DEPENDENCIES (ASCENSION, TRISTAN DA CUNHA)] 九 十 日 -
182.

圣 基 茨 - 尼 维 斯 - 安 圭 拉 (ST. KITTS - NEVIS ANGUILLA) 九 十 日 -
183.

圣 卢 西 亚 (ST. LUCIA) 九 十 日 -
184.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九 十 日 -
185.

苏 丹 (SUDAN) - 须 申 请 签 证
186.

苏 里 南 (SURINAME) 十 四 日 -
187.

斯 威 士 兰 (SWAZILAND) 九 十 日 -
188.

瑞 典 (SWEDEN) 九 十 日 -
189.

瑞 士 (SWITZERLAND) 九 十 日 -
190.

叙 利 亚 (SYRIA) - 须 申 请 签 证
191.

塔 吉 克 斯 坦 (TAJIKISTAN) - 须 申 请 签 证
192.

坦 桑 尼 亚 (TANZANIA) 九 十 日 -
193.

泰 国 (THAILAND) 三 十 日 -
194.

南 乔 治 亚 及 南 桑 威 奇 群 岛 (THE SOUTH GEORGIA AND THE SOUTH SANDWICH ISLANDS) 九 十 日 -
195.

阿 克 鲁 帝 利 及 德 基 利 亚 主 权 根 据 地 区 (THE SOVEREIGN BASE AREAS OF AKROTIRI AND DHEKELIA) 九 十 日 -
196.

多 哥 (TOGO) ( 参 阅 注 ) - 须 申 请 签 证^
197.

汤 加 (TONGA) 九 十 日 -
198.

汤 加 国 家 护 照 (Tongan National passports) - 须 申 请 签 证
199.

汤 加 受 保 护 人 士 护 照 (Tongan Protected Persons passports) - 须 申 请 签 证
200.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TRINIDAD & TOBAGO) 九 十 日 -
201.

突 尼 斯 (TUNISIA) 三 十 日 -
202.

土 耳 其 (TURKEY) 九 十 日 -
203.

土 库 曼 斯 坦 (TURKMENISTAN) - 须 申 请 签 证
204.

特 克 斯 和 凯 科 斯 群 岛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九 十 日 -
205.

图 瓦 卢 (TUVALU) 九 十 日 -
206.

图 瓦 卢 ( 在 护 照 的 national status 上 注 为 'I-TUVALU' ) [TUVALU (with national status stated as 'I-TUVALU')] - 须 申 请 签 证
207.

乌 干 达 (UGANDA) 三 十 日 -
208.

乌 克 兰 (UKRAINE) 十 四 日 -
209.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UNITED ARAB EMIRATES) 三 十 日 -
210.

乌 拉 圭 (URUGUAY) 九 十 日 -
211.

根 据 法 令 第 289/90 号 所 签 发 的 乌 拉 圭 护 照 (Uruguay passports issued under Decree 289/90) - 须 申 请 签 证
212.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美 国 ) (U.S.A.) 九 十 日 -
213.

太 平 洋 托 管 地 ( 美 国 ) ( 只 限 美 国 托 管 地 护 照 持 有 人 ) [US TRUST TERRITORY OF PACIFIC ISLANDS (holders of US Trust Territory passports only)] 十 四 日 -
214.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UZBEKISTAN) - 须 申 请 签 证
215.

瓦 努 阿 图 (VANUATU) 九 十 日 -
216.

梵 蒂 冈 (VATICAN CITY) 十 四 日 -
217.

梵 蒂 冈 公 务 护 照 (Vatican Service passports) - 须 申 请 签 证
218.

委 内 瑞 拉 (VENEZUELA) 九 十 日 -
219.

越 南 (VIETNAM) - 须 申 请 签 证
220.

也 门 ( 共 和 国 ) [YEMEN (REPUBLIC OF)] 三 十 日 -
221.

赞 比 亚 (ZAMBIA) 九 十 日 -
222.

津 巴 布 韦 (ZIMBABWE ) 九 十 日 -
223.

所 有 ' 无 国 籍 ' 的 旅 游 证 件 (All 'stateless' travel document holders) - 须 申 请 签 证
224.

其 他 国 家 的 国 民 来 港 旅 游 (Nationals of other foreign countries do not require visas for a visit) 七 日 -


注 :

* 所 有 国 民 , 不 论 因 任 何 理 由 ( 包 括 过 境 及 留 在 机 场 禁 区 内 的 旅 客 ) 访 港 , 均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入 境 签 证 。

^ 所 有 国 民 ( 持 外 交 及 公 务 护 照 者 除 外 ) , 不 论 因 任 何 理 由 ( 包 括 过 境 及 留 在 机 场 禁 区 内 的 旅 客 ) 访 港 , 均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入 境 签 证 。 持 外 交 及 公 务 护 照 者 可 免 签 证 访 港 逗 留 不 超 过 十 四 天 。

13. 本 文 内 有 关 访 客 来 港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要 求 的 资 料 , 是 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份 的 情 况 为 依 据 , 其 后 情 况 或 会 有 所 改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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