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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外 国 聘 用 家 庭 佣 工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佣 工 ) 若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 入 境 处 ) 发 给 工 作 签 证 , 有 关 雇 主 可 获 豁 免 缴 交 雇 员 再 培 训 征 款 ( 征 款 ) 。

若 就 现 有 合 约 尚 有 征 款 未 付 , 雇 主 仍 须 按 一 贯 做 法 , 依 入 境 处 处 长 发 出 的 付 款 通 知 书 ( ID 971 ) 上 所 列 明 的 到 期 日 缴 交 征 款 。 如 该 合 约 被 提 前 终 止 时 仍 有 未 用 的 征 款 余 额 , 该 余 额 将 不 会 被 退 还 或 转 拨 于 豁 免 征 款 期 完 结 后 使 用 。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 雇 主 和 佣 工 可 办 理 提 前 续 约 。 按 这 安 排 , 虽 然 现 有 合 约 两 年 合 约 期 仍 未 完 结 , 雇 主 和 佣 工 可 在 双 方 同 意 下 终 止 现 有 合 约 并 签 订 一 份 新 的 雇 佣 合 约 , 而 佣 工 亦 无 须 在 终 止 现 有 合 约 后 离 开 香 港 。 提 前 续 约 的 申 请 手 续 与 一 般 约 满 续 约 的 申 请 相 同 , 惟 雇 主 可 无 须 提 供 入 息 证 明 。 雇 主 以 承 诺 书 的 形 式 向 佣 工 发 出 的 书 面 声 明 , 以 确 认 终 止 现 有 合 约 的 生 效 日 期 , 并 在 佣 工 新 旧 合 约 有 效 期 间 维 持 连 续 受 聘 于 现 有 雇 主 的 基 础 上 , 确 认 与 佣 工 签 订 或 正 在 签 订 一 份 新 的 合 约 ( SF/IM/1607 ) 。 提 前 续 约 的 申 请 可 于 终 止 现 有 合 约 日 期 前 四 星 期 内 或 终 止 合 约 日 起 计 十 四 天 内 提 出 办 理 。 有 关 更 多 提 前 续 约 的 资 料 , 可 参 阅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 中 文 版 ) [SF/IM/1606(C)]

根 据 现 行 的 入 境 政 策 , 佣 工 可 获 准 留 港 至 其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或 逗 留 至 终 止 合 约 日 起 计 两 个 星 期 , 以 较 早 的 日 期 为 准 。 如 佣 工 申 请 转 换 雇 主 , 佣 工 须 先 离 港 , 然 后 再 行 递 交 签 证 申 请 。

有 关 更 多 聘 请 佣 工 的 资 料 , 可 参 阅 从 外 国 聘 用 家 庭 佣 工 ( 简 便 指 南 ) [ID(C) 989] 或 从 外 国 聘 用 家 庭 佣 工 指 南 [ID(C) 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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