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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在 海 外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来 港 的 入 境 安 排
概 述
本 页 概 述 居 住 在 海 外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来 港 旅 游 、 过 境 、 工 作 、 经 营 生 意 、 就 读 或 居 留 的 入 境 安 排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 ) 护 照 持 有 人
| 2. |
居 住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 工 作 、 受 训 、 就 读 或 居 留 , 均 须 申 请 有 关 的 进 入 许 可 。 有 关 申 请 手 续 , 请 参 阅 第 17 - 21 段 。 |
过 境
| 3. |
持 中 国 护 照 经 香 港 前 往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过 境 旅 客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已 经 确 认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 / 船 / 机 票 ,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7 天 而 毋 需 事 先 领 有 进 入 许 可 。 |
访 港
| 4.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或 业 务 考 察 , 均 需 申 请 进 入 许 可 。 |
工 作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或 投 资 ( 开 办 / 参 与 业 务 )
| 5.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而 又 有 意 来 港 工 作 , 必 须 申 请 进 入 许 可 。 不 过 , 如 申 请 人 现 时 在 海 外 居 住 但 未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而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他 也 可 以 提 出 有 关 的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的 入 境 政 策 其 中 包 括 申 请 人 必 须 拥 有 特 殊 技 能 或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知 识 。 来 港 投 资 ( 开 办 / 参 与 业 务 ) 的 申 请 人 亦 必 须 能 够 对 本 港 经 济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6. |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或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并 从 海 外 递 交 申 请 , 可 根 据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申 请 人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 即 毕 业 证 书 所 载 日 期 ) 起 计 六 个 月 内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在 港 就 业 申 请 , 无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已 觅 得 工 作 。 |
受 训
| 7.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属 香 港 跨 国 公 司 或 大 型 公 司 的 雇 员 或 由 这 些 公 司 邀 请 来 港 的 业 务 伙 伴 , 可 以 申 请 来 港 接 受 为 期 不 超 过 1 2 个 月 的 短 期 培 训 。 |
就 读
| 8.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可 报 读 已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私 立 院 校 及 认 可 的 大 专 院 校 。 |
居 留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 9. |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申 请 来 港 。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亦 可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申 请 来 港 投 靠 其 保 证 人 ( 即 那 些 同 样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并 已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或 根 据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 |
| 10. |
保 证 人 如 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约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即 享 有 入 境 权 或 可 无 条 件 逗 留 的 人 士 ) , 其 下 列 受 养 人 可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 其 配 偶 ;
- 其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 以 及
- 其 年 龄 在 6 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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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保 证 人 如 属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 以 专 业 人 士 、 开 办 / 参 与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的 身 份 ) 、 就 读 ( 获 准 来 港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 或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或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的 人 士 , 其 下 列 受 养 人 可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 其 配 偶 ; 以 及
- 其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
获 准 在 本 地 就 读 的 人 士,其 受 养 人 不 得 在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12.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可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此 计 划 目 的 是 让 那 些 把 资 金 带 来 香 港 , 但 不 会 在 港 参 与 经 营 任 何 业 务 的 人 士 ( 即 资 本 投 资 者 ) 来 港 居 留 。 资 本 投 资 者 可 从 不 同 的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中 选 择 自 己 的 投 资 项 目 , 而 无 须 开 办 或 合 办 业 务 。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13.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或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并 从 海 外 递 交 申 请 , 可 根 据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此 计 划 是 一 项 设 有 配 额 的 移 民 吸 纳 计 划 , 旨 在 吸 引 高 技 术 人 才 或 优 才 来 港 定 居 。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无 须 在 来 港 定 居 前 先 获 得 本 地 雇 主 聘 任 。 |
台 湾 居 民
| 14. |
在 海 外 居 住 的 台 湾 中 国 籍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过 境 、 旅 游 、 工 作 、 受 训 、 就 读 、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居 留 或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居 留 , 均 须 申 请 有 关 的 进 入 许 可 。有 关 申 请 手 续 , 请 参 阅 第 17 - 21 段 。 |
| 15. |
现 居 于 台 湾 的 台 湾 中 国 籍 居 民 , 必 须 根 据 其 入 境 的 目 的 经 由 任 何 一 间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的 办 事 处 递 交 入 境 许 可 证 申 请 。 来 港 目 的 非 为 旅 游 的 申 请 , 申 请 人 可 将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所 需 的 文 件 透 过 在 香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 邮 寄 或 亲 身 递 交 ) 入 境 事 务 处 。 欲 来 港 旅 游 的 申 请 人 , 可 透 过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申 请 一 次 有 效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或 多 次 有 效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 他 们 亦 可 选 择 向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 或 其 特 许 代 理 机 构 ) 设 于 台 湾 的 办 事 处 申 请 网 上 快 证 , 惟 申 请 人 必 须 并 无 持 有 任 何 台 湾 当 局 以 外 所 签 发 的 旅 行 证 件 , 但 须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台 湾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而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有 关 申 请 手 续 , 请 参 阅 第 17 - 21 段 。 |
| 16. |
台 湾 居 民 持 有 有 效 的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 俗 称 " 台 胞 证 " ) ,如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不 论 过 境 香 港 往 返 内 地 或 来 港 旅 游,均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逗 留 香 港 不 超 过 30 天。 |
申 请 手 续
申 请 表 格 及 入 境 指 南
| 17. |
申 请 人 应 根 据 其 来 港 目 的 填 写 合 适 的 表 格 , 详 情 请 参 阅 附 件。 |
费 用
| 18. |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的 标 准 收 费 为 港 币 160 元 。 费 用 须 由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在 香 港 领 取 进 入 许 可 时 支 付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并 无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为 其 支 付 费 用 , 便 须 在 投 寄 申 请 表 格 时 夹 附 一 张 港 元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 以 支 付 所 需 费 用 。 该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必 须 由 一 间 与 香 港 银 行 有 联 系 的 银 行 签 发 , 并 注 明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为 收 款 人 。 |
| 19. |
为 现 居 于 台 湾 的 台 湾 中 国 籍 居 民 来 港 而 设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收 费 如 下 : 单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收 费 为 港 币 160 元 , 一 年 期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收 费 为 港 币 325 元 ,三 年 期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收 费 为 港 币 650 元 。 网 上 快 证 的 订 明 费 用 为 港 币 50 元 , 该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两 个 月 , 可 供 进 入 香 港 两 次 。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及 其 代 理 机 构 可 就 处 理 入 境 许 可 证 或 网 上 快 证 申 请 向 申 请 人 收 取 服 务 费 。 而 不 同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代 理 机 构 会 收 取 不 同 的 服 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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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外 资 料
| 20. |
办 理 进 入 许 可 所 需 的 时 间 通 常 为 4 个 星 期 ( 台 湾 方 面 , 经 认 可 航 空 公 司 递 交 的 多 次 有 效 入 境 许 可 证 申 请 需 2 个 工 作 天 ) 。 如 申 请 人 直 接 将 表 格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本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会 发 出 收 件 回 条 。 如 非 必 要 , 请 勿 向 本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 因 为 这 可 能 会 延 误 申 请 的 处 理 工 作 。 |
| 21. |
如 有 查 询 , 请 致 电 (852) 2824 6111 或 传 真 至 (852) 2877 7711 ,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出 。 |
附 件
备 注 : 现 有 的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申 请 表 ( ID 990A ) 、 来 港 受 训 申 请 表 ( ID 992A )、 来 港 就 读 申 请 表 ( ID 995A ) 及 来 港 投 资 ( 开 办 / 参 与 业 务 )申 请 表 ( ID 999A ) 已 附 有 随 行 受 养 人 的 申 请 部 分 。 保 证 人 填 写 上 述 来 港 申 请 表 格 时 可 包 括 其 随 行 受 养 人 的 来 港 居 留 申 请 , 而 有 关 随 行 受 养 人 无 须 另 行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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