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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我 们

旅 行 证 件

下 列 图 表 列 载 部 门 订 定 在 柜 的 标 准 处 理 时 间 及 签 发 证 件 的 期 限 。

服 务 类 别 在 柜 台 的 标 准
处 理 时 间 ( 分 钟 )

签 发 证 件 的 期 限
(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
( 此 标 准 并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申 请 个 案 : 申 请 人 声 称 的 中 国 国 籍 存 疑 、 监 管 人 声 称 对 十 八 岁 以 下 申 请 人 行 使 监 管 权 而 有 关 的 声 称 并 不 明 确 , 以 及 旅 行 证 件 已 遗 失 或 损 毁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30
  1. 首 次 申 请 护 照 或 换 领 护 照 : 十 个 工 作 天

  1. 未 满 十 一 岁 而 并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十 四 个 工 作 天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证 身 份 书 30 十 个 工 作 天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回 港 证 30 即 日 签 发
香 港 海 员 身 份 证 30 即 日 签 发
注 : 工 作 天 指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在 某 些 繁 忙 时 段 或 繁 忙 期 间 , 又 或 倘 若 个 案 涉 及 复 杂 情 况 , 则 未 必 可 以 达 标 。
如 有 需 要 , 申 请 人 会 获 告 知 在 他 们 的 申 请 得 到 处 理 之 前 需 等 候 多 少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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