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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我 们

五 、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出 入 境 检 查

为 应 付 日 益 频 繁 的 出 入 境 旅 客 及 车 辆 流 量 , 各 管 制 站 已 分 阶 段 推 行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旅 客 e - 道 ) 及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车 辆 e - 道 ) 。 该 两 个 系 统 充 分 利 用 智 能 身 份 证 和 指 模 识 别 技 术 , 通 过 先 进 的 资 讯 科 技 , 应 付 管 制 站 与 日 俱 增 的 过 境 服 务 需 求 。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 所 有 管 制 站 共 设 置 378 条 旅 客 e - 道 和 80 条 车 辆 e - 道 。

目 前 , e - 道 服 务 除 适 用 于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外 , 亦 扩 大 适 用 范 围 至 若 干 类 别 持 有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香 港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三 日 起 , 本 处 于 罗 湖 管 制 站 推 出 快 捷 e - 道 试 验 计 划 , 予 现 时 可 使 用 e - 道 服 务 的 十 八 岁 或 以 上 并 已 成 功 登 记 的 香 港 居 民 。 在 快 捷 e - 道 系 统 下 , 每 位 使 用 的 旅 客 均 可 在 八 秒 内 完 成 手 续 , 相 比 一 般 e - 道 快 百 分 之 三 十 。 由 于 反 应 良 好 , 本 处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在 罗 湖 管 制 站 加 装 十 条 快 捷 e - 道, 并 将 扩 展 该 服 务 至 其 他 管 制 站 。

为 进 一 步 推 广 e - 道 服 务 , 访 港 常 客 亦 可 使 用 e - 道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开 始 , 服 务 扩 展 至 持 有 已 参 与 这 项 安 排 的 航 空 公 司 所 签 发 的 飞 行 常 客 会 会 员 证 的 旅 客 。 现 时 , 机 场 设 有 十 条 访 港 旅 客 e - 道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起 , 合 资 格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经 预 先 登 记 , 可 在 港 澳 客 轮 码 头 及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管 制 站 使 用 e - 道 过 关 。 而 该 服 务 亦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起 扩 展 至 屯 门 客 运 码 头 。 三 个 码 头 管 制 站 合 共 设 有 十 八 条 澳 门 居 民 访 客 e - 道 。

位 于 罗 湖 管 制 站 的 特 定 学 童 e - 道 已 增 至 六 条 , 以 方 便 跨 境 学 童 。 文 锦 渡 管 制 站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开 始 , 推 行 试 验 计 划 , 为 跨 境 学 童 在 校 巴 上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 沙 头 角 管 制 站 亦 推 行 相 同 试 验 计 划 。

为 经 常 访 港 内 地 旅 客 提 供 更 便 捷 的 出 入 境 服 务 , 本 处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开 始 让 合 资 格 内 地 旅 客 办 理 使 用 e - 道 的 登 记 服 务 。 成 功 登 记 的 旅 客 可 于 二 零 一 二 年 一月 开 始 , 在 设 有 内 地 经 常 访 港 旅 客 e - 道 的 多 个 管 制 站 使 用 e - 道 过 关 。

为 了 便 利 过 境 旅 客 , 沙 头 角 管 制 站 的 服 务 时 间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延 长 , 由 早 上 七 时 至 晚 上 八 时 延 长 至 早 上 七 时 至 晚 上 十 时 。

在 改 善 海 上 服 务 方 面 , 预 检 计 划 广 受 船 务 业 界 欢 迎 。 船 只 可 在 到 达 香 港 二 十 四 小 时 前 申 请 预 检 。 获 批 准 预 检 的 船 只 , 可 直 接 驶 往 停 泊 处 作 业 , 而 无 须 在 入 境 船 只 碇 泊 处 等 候 办 理 入 境 检 查 手 续 。 现 时 , 远 洋 船 只 和 内 地 内 河 及 沿 海 货 船 均 受 惠 于 这 个 安 排 。

鉴 于 e - 道 已 在 所 有 管 制 站 成 功 推 行 , 本 处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开 始 , 进 一 步 提 升 出 入 境 服 务 承 诺 , 将 目 标 旅 客 提 高 三 个 百 分 点 。 新 的 承 诺 是 让 百 分 之 九 十 八 的 香 港 居 民 能 在 十 五 分 钟 内 完 成 出 入 境 手 续 , 以 及 让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的 访 客 于 机 场 管 制 站 能 在 十 五 分 钟 内 完 成 出 入 境 手 续 或 于 其 他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能 在 三 十 分 钟 内 完 成 出 入 境 手 续 。

 

 

 

 

 


个 人 证 件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二 日 开 始 , 在 柜 台 处 理 登 记 领 取 香 港 身 份 证 的 标 准 处 理 时 间 由 九 十 分 钟 缩 短 为 七 十 五 分 钟 。 此 外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起 ,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的 预 约 期 已 由 十 二 个 工 作 天 延 长 至 二 十 四 个 工 作 天 。

网 上 申 请 护 照 服 务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底 已 推 出 , 供 十 八 岁 或 以 上 的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使 用 。 该 服 务 更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起 进 一 步 扩 展 至 十 一 至 十 七 岁 的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起 , 本 处 的 预 约 服 务 已 扩 展 至 领 取 旅 行 证 件 。 申 请 人 在 递 交 申 请 书 时 须 选 择 领 取 证 件 的 办 事 处 。 这 些 办 事 处 包 括 位 于 入 境 处 总 部 的 旅 行 证 件 ( 签 发 ) 组 及 六 个 入 境 事 务 分 区 办 事 处 。 在 获 发 领 证 通 知 后 , 申 请 人 可 于 领 证 通 知 发 出 日 期 的 下 一 天 起 , 透 过 互 联 网 或 电 话 预 约 系 统 , 预 约 领 取 证 件 。 此 外 , 除 了 六 个 分 区 办 事 处 外 , 位 于 入 境 处 总 部 的 旅 行 证 件 及 国 籍 ( 申 请 ) 组 亦 会 提 供 预 约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服 务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起 ,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的 预 约 期 由 十 二 个 工 作 天 延 长 至 二 十 四 个 工 作 天 , 令 市 民 更 感 方 便 。

有 关 处 理 旅 行 证 件 退 款 的 申 请 , 本 处 一 般 需 要 二 十 个 工 作 天 完 成 内 部 手 续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九 日 起 , 凡 为 新 生 婴 儿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时 必 须 先 行 透 过 互 联 网 或 电 话 预 约 。 新 措 施 可 让 新 生 婴 儿 的 父 母 选 择 合 意 的 时 段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并 依 时 得 到 服 务 , 从 而 减 省 他 们 的 轮 候 时 间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起 , 市 民 可 透 过 「 我 的 政 府 一 站 通 」 登 记 他 们 的 外 游 资 料 , 以 便 接 收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发 出 的 最 新 外 游 警 示 及 相 关 公 开 资 料 。


签 证 及 许 可 证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 合 资 格 的 非 永 久 性 香 港 居 民 可 利 用 互 联 网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的 申 请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起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可 透 过 邮 递 、 投 递 方 式 或 经 互 联 网 递 交 由 同 一 雇 主 担 任 保 证 人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 此 外 , 这 类 申 请 可 于 家 庭 佣 工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八 星 期 内 递 交 , 而 须 递 交 证 明 文 件 数 目 亦 已 进 一 步 减 少 。

工 作 假 期 计 划 已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延 展 至 适 用 于 韩 国 。 参 与 计 划 的 人 士 可 在 接 待 国 家 / 地 区 逗 留 最 多 十 二 个 月 , 并 在 当 地 度 假 期 间 , 担 任 短 期 工 作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持 有 人 可 无 须 同 时 持 有 有 效 的 内 地 入 出 境 签 注 , 便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并 逗 留 不 超 过 七 天 。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持 有 人 访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已 由 七 天 延 长 至 三 十 天 。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起 , 持 有 塞 尔 维 亚 生 物 特 征 护 照 持 有 人 ( 贝 尔 格 莱 德 行 政 当 局 所 签 发 的 塞 尔 维 亚 护 照 持 有 人 除 外 ) 可 免 签 证 前 来 香 港 旅 游 , 最 长 可 逗 留 十 四 天 。


资 讯 系 统 策 略

为 配 合 部 门 未 来 的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包 括 提 升 服 务 质 素 , 本 处 于 二 零 一 零 年 委 聘 顾 问 为 部 门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的 资 讯 系 统 策 略 检 讨 , 以 制 定 部 门 未 来 十 年 的 资 讯 系 统 策 略 。 按 照 顾 问 的 建 议 , 本 处 从 二 零 一 一 年 起 , 已 开 始 分 阶 段 就 建 议 中 的 各 个 资 讯 系 统 项 目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 以 决 定 是 否 推 行 有 关 项 目 。

个 案 简 易 处 理 系 统 及 电 子 记 录 计 划 已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全 面 推 行 , 在 记 录 数 码 化 后 , 便 可 以 即 时 查 阅 过 往 的 记 录 。 有 关 出 生 、 死 亡 和 婚 姻 登 记 事 宜 , 以 及 签 证 、 许 可 证 、 旅 游 通 行 证 、 国 籍 事 宜 的 申 请 服 务 均 已 获 得 提 升 。


市 民 可 经 由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www.gov.hk , 使 用 以 下 的 入 境 处 服 务 :

  • 申 领 出 生 / 死 亡 / 结 婚 证 明 书 副 本 和 翻 查 有 关 资 料
  • 预 约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预 约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及 递 交 婚 姻 登 记 所 需 资 料
  • 预 约 登 记 申 领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及 递 交 补 充 文 件
  • 更 改 / 查 询 有 关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查 核 证 明 文 件 的 预 约
  • 查 询 有 关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申 请 状 况 
  •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 适 用 于 十 一 岁 或 以 上 的 申 请 人 )
  • 预 约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旅 行 证 件
  • 预 约 领 取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或 签 证 身 份 书
  • 预 约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访 客 及 个 别 申 请 类 别 除 外 )
  •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及 递 交 补 充 文 件 ( 访 客 及 个 别 申 请 类 别 除 外 )
  • 查 询 有 关 香 港 签 证 的 申 请 状 况
  • 通 知 提 前 终 止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雇 佣 合 约
  • 举 报 违 反 入 境 条 例 罪 行
  • 申 请 索 取 入 境 事 务 处 资 料

此 外 , 市 民 可 透 过 「 我 的 政 府 一 站 通 」 , 使 用 外 游 提 示 登 记 服 务 接 收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发 出 的 最 新 外 游 警 示 及 相 关 公 开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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