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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我 们

六 、 市 民 的 角 色

本 处 已 在 各 登 记 处 及 办 事 处 张 贴 告 示 , 列 明 我 们 的 服 务 标 准 , 以 及 市 民 与 本 处 沟 通 的 途 径 , 欢 迎 市 民 就 本 处 提 供 服 务 的 方 式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 市 民 可 将 意 见 或 建 议 寄 交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

倘 本 处 已 尽 最 大 努 力 , 但 仍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既 定 标 准 的 服 务 , 在 这 情 况 下 , 你 有 权 要 求 本 处 尽 快 作 出 详 尽 的 解 释 。 如 欲 本 处 作 出 解 释 , 或 认 为 你 的 个 案 未 获 适 当 处 理 , 你 应 该 :

  • 当 场 向 主 管 人 员 提 出 ; 或
  • 致 电 本 处 检 讨 专 责 小 组 ( 电 话 2829 4141 或 2829 4142 ); 或
  • 致 函 总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管 理 审 核 )
    - 邮 件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 或
    - 电 邮 : enquiry@immd.gov.hk

本 处 会 尽 可 能 即 时 回 覆 。 所 有 投 诉 , 不 论 是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方 式 提 出 , 本 处 均 会 从 速 处 理 , 并 最 少 在 十 天 内 作 出 临 时 回 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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