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 《 婚 姻 条 例 》 ( 第 1 8 1 章 ) 第 5 A 条 接 受 要 求 委 任 为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申 请

婚 姻 登 记 官 现 开 始 接 受 符 合 《 婚 姻 条 例 》 ( 第 1 8 1 章 ) ( " 《 条 例 》 " ) 附 表 4 所 订 明 的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 " 资 格 条 件 " ) 第 1 及 2 段 的 律 师 及 公 证 人 申 请 成 为 婚 姻 监 礼 人 。 婚 姻 监 礼 人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及 任 何 位 于 香 港 的 地 方 ( 婚 姻 登 记 官 或 副 婚 姻 登 记 官 的 办 事 处 ( " 婚 姻 登 记 处 " ) 或 根 据 《 条 例 》 所 特 许 的 礼 拜 场 所 除 外 ) 主 持 婚 礼 。

资 格 条 件 第 3 段 订 明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获 得 委 任 为 婚 姻 监 礼 人 , 均 须 完 成 登 记 官 所 指 明 的 为 施 行 《 条 例 》 而 筹 办 的 培 训 课 程 。 为 使 申 请 人 可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第 3 段 , 登 记 官 将 在 收 到 申 请 书 后 ,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 邀 请 那 些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第 1 及 2 段 的 申 请 人 参 加 由 登 记 官 举 办 的 培 训 课 程 。

有 关 怎 样 申 请 成 为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资 料 及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应 有 责 任 , 载 于 名 为 《 怎 样 申 请 - 成 为 婚 姻 监 礼 人 》 的 资 料 册 内 。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资 料 册 可 于 下 列 地 点 免 费 索 取 :

1 . 入 境 事 务 处 :

( i ) 查 询 及 联 络 组
       ( 地 址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二 楼
         电 话 :2824 6111 ) ;

( ii )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 地 址 :金 钟 道 6 6 号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低 座 三 楼
          电 话 :2867 2787 ) ; 及

( iii ) 任 何 一 间 婚 姻 登 记 处 。

有 关 各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地 址 及 电 话 , 请 向 查 询 及 联 络 组 查 询 。

2 . 香 港 律 师 会
     ( 地 址 :香 港 中 环 德 辅 道 中 7 1 号 永 安 集 团 大 厦 三 楼
       电 话 :2846 0500 ) ; 及

3 . 香 港 国 际 公 证 人 协 会
     ( 地 址 :香 港 中 环 夏 悫 道 1 2 号 美 国 银 行 中 心 2604 室
       电 话 :2536 0961 )

申 请 书 亦 可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网 址 http://www.immd.gov.hk 下 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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