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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婚 姻 条 例 》 ( 第 181 章 ) 第 5A 条 委 任 婚 姻 监 礼 人
现 公 布 首 批 一 百 三 十 二 位 婚 姻 监 礼 人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获 得 委 任 。 婚 姻 监 礼 人 获 委 任 后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经 婚 姻 监 礼 人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或 副 婚 姻 登 记 官 ( “ 登 记 官 ” )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在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后 三 个 月 内 , 他 们 亦 可 聘 用 婚 姻 监 礼 人 在 任 何 时 间 及 任 何 位 于 香 港 的 地 方 ( 登 记 官 的 办 事 处 ( “ 婚 姻 登 记 处 ” ) 或 《 婚 姻 条 例 》 所 特 许 的 礼 拜 场 所 除 外 ) 为 他 们 主 持 婚 礼 。 任 何 已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 “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办 事 处 ” )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人 士 , 如 欲 改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主 持 婚 礼 , 便 须 事 先 亲 身 或 委 托 婚 姻 监 礼 人 到 先 前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办 事 处 办 理 手 续 。 他 们 须 确 保 登 记 官 已 发 出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婚 姻 监 礼 人 方 可 为 他 们 主 持 婚 礼 。 登 记 官 已 编 制 婚 姻 监 礼 人 名 单 , 并 会 不 时 更 新 名 单 。 有 关 该 名 单 的 资 料 , 请 浏 览 入 境 事 务 处 网 页 ( 网 址 : http://www.immd.gov.hk ) 。 下 列 入 境 事 务 处 办 事 处 亦 备 存 该 名 单 :
- 查 询 及 联 络 组
( 地 址 :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二 楼 , 电 话 : 2824 6111 ) ;
-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 地 址 : 金 钟 道 6 6 号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低 座 三 楼 , 电 话 : 2867 2787 ) ; 及
- 任 何 一 间 婚 姻 登 记 处 。
如 欲 索 取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地 址 及 电 话 , 请 致 电 2824 6111 向 查 询 及 联 络 组 查 询 。
此 外 ,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办 事 处 会 继 续 提 供 现 有 及 与 婚 姻 登 记 有 关 的 服 务 , 如 接 受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主 持 婚 礼 及 提 供 婚 姻 登 记 纪 录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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