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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 姻 ( 设 立 婚 姻 监 礼 人 制 度 及 一 般 修 订 ) 条 例 》 的 实 施
现 公 布 《 婚 姻 ( 设 立 婚 姻 监 礼 人 制 度 及 一 般 修 订 ) 条 例 》 ( “ 婚 姻 修 订 条 例 ”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起 实 施 。 该 婚 姻 修 订 条 例 修 订 《 婚 姻 条 例 》 ( 第 1 8 1 章 ) ( “ 条 例 ” ) 的 条 文 , 当 中 包 括 授 权 婚 姻 登 记 官 委 任 婚 姻 监 礼 人 , 并 容 许 婚 礼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及 任 何 位 于 香 港 的 地 方 ( 婚 姻 登 记 官 或 副 婚 姻 登 记 官 的 办 事 处 ( “ 婚 姻 登 记 处 ” ) 或 条 例 所 特 许 的 礼 拜 场 所 除 外 ) 在 婚 姻 监 礼 人 主 持 下 举 行 。 根 据 经 修 订 的 条 例 , 婚 姻 登 记 官 会 发 出 《 婚 姻 监 礼 人 实 务 守 则 》 , 就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专 业 操 守 提 供 实 务 指 引 。 当 该 实 务 守 则 刊 登 宪 报 后 , 登 记 官 将 会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较 后 时 间 开 始 接 受 要 求 委 任 为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申 请 。 届 时 , 当 局 会 在 部 分 本 地 报 章 及 入 境 事 务 处 网 页 ( http://www.immd.gov.hk ) 刊 登 公 告 , 公 布 接 受 申 请 的 消 息 。 在 这 期 间 拟 结 婚 人 士 须 继 续 沿 用 现 行 安 排 ,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待 第 一 批 婚 姻 监 礼 人 在 本 年 第 二 季 获 委 任 后 , 拟 结 婚 的 人 士 ( 包 括 那 些 已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人 士 ) 可 聘 用 婚 姻 监 礼 人 主 持 结 婚 仪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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