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引 子 |
| 1.1 |
香 港 对 游 客 非 常 亲 切 。 |
| 1.2 |
出 入 境 手 续 简 单 方 便 。 |
| 1.3 |
入 境 管 制 人 员 : 旅 途 愉 快 ! |
| 1.4 |
每 年 有 数 以 亿 计 的 旅 客 进 出 香 港 , 我 们 会 为 旅 客 提 供 优 质 的 服 务 。 |
| 1.5 |
这 些 就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责 任 。 |
| 1.6 |
香 港 在 回 归 中 国 之 后 , |
| 1.7 |
在 出 入 境 管 制 方 面 的 权 责 范 围 , 跟 以 往 并 无 分 别 。 |
| 1.8 |
入 境 处 的 编 制 有 超 过 5 600名 纪 律 人 员 和 文 职 人 员 。除 驻 守 各 个 管 制 站 外 , 还 为 市 民 提 供 签 发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以 及 办 理 出 生 、 死 亡 及 婚 姻 登 记 等 服 务 。 |
| 2. 管 制 及 执 法 |
| 2.1 |
由 管 制 部 负 责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工 作 , 是 我 们 社 会 发 展 的 关 键 。 |
| 2.2 |
政 策 上 早 已 订 明 , 必 须 管 制 由 移 民 所 导 致 的 人 口 增 长 … |
| 2.3 |
… 包 括 由 内 地 移 居 香 港 的 人 口 。 |
| 2.4 |
不 过 , 游 客 和 商 务 访 客 的 消 费 亦 是 香 港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 |
| 2.5 |
超 过 170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人 可 以 免 签 证 来 香 港 7日 至 180日 。 |
| 2.6 |
但 是 , 计 划 来 港 投 资 、 就 业 、 就 读 或 定 居 的 人 均 须 预 先 申 请 签 证 , 而 且 要 有 担 保 人 。 |
| 2.7 |
所 有 经 陆 路 、 海 路 、 航 空 交 通 、 甚 至 船 只 停 泊 处 入 境 的 旅 客 都 是 我 们 的 服 务 对 象 。 |
| 2.8 |
必 须 为 他 们 提 供 效 率 卓 越 、 态 度 亲 切 的 服 务 … |
| 2.9 |
… 为 了 提 高 效 率 , 我 们 订 立 了 有 明 确 指 标 的 服 务 承 诺 。 |
| 2.10 |
例 如 罗 湖 管 制 站 为 最 繁 忙 的 管 制 站 , 假 日 有 超 过 30万 人 使 用 。 |
| 2.11 |
因 此 我 们 扩 充 罗 湖 和 红 磡 的 设 施 , 加 快 旅 客 过 境 程 序 。 |
| 2.12 |
但 是 , 提 供 优 良 服 务 , 不 单 只 要 有 充 足 的 设 施 和 资 源 , 更 重 要 的 是 不 断 改 善 成 效 … |
| 2.13 |
… 制 订 长 远 计 划 和 做 好 管 理 工 作 。 |
| 2.14 |
现 在 , 香 港 居 民 在 出 入 境 时 只 须 出 示 身 份 证 , 而 无 须 填 写 出 入 境 申 报 表 。 |
| 2.15 |
旅 游 通 行 证 计 划 旨 在 为 经 常 来 港 旅 游 、 经 商 及 促 进 本 港 经 济 发 展 的 旅 客 , 提 供 快 捷 的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 |
| 2.16 |
由 于 香 港 参 加 了 亚 太 经 贸 合 作 组 织 的 商 务 旅 游 计 划 … |
| 2.17 |
已 登 记 的 本 地 商 界 人 士 亦 可 以 免 签 证 来 往 各 个 会 员 国 。 |
| 2.18 |
入 境 处 职 员 受 过 严 格 训 练 , 防 止 不 受 欢 迎 人 物 , 例 如 通 缉 犯 或 恐 怖 份 子 , 进 入 本 港 … |
| 2.19 |
… 更 会 严 厉 打 击 伪 造 证 件 这 个 国 际 性 问 题 。 |
| 2.20 |
香 港 识 辨 假 证 件 的 水 准 一 向 受 世 界 公 认 , |
| 2.21 |
我 们 推 行 了 一 连 串 措 施 , 防 止 不 法 份 子 利 用 假 证 件 经 香 港 非 法 进 入 第 三 国 家 。 |
| 2.22 |
入 境 处 和 海 内 外 执 法 单 位 携 手 合 作 , 缉 捕 伪 造 证 件 集 团 的 首 脑 。 |
| 2.23 |
虽 然 香 港 对 雇 用 非 法 劳 工 有 非 常 严 厉 的 惩 罚 … |
| 2.24 |
… 但 入 境 处 职 员 执 法 并 没 有 半 点 松 懈 , 对 违 犯 入 境 条 例 的 雇 主 积 极 作 出 检 控 。 |
| 2.25 |
为 了 打 击 非 法 雇 用 活 动 , 我 们 以 "W"字 头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 清 楚 区 分 合 法 输 入 的 劳 工 和 海 外 家 庭 佣 工 。 |
| 2.26 |
入 境 处 与 内 地 有 关 单 位 达 成 协 议 , 每 日 只 准 一 定 数 目 的 单 程 证 持 有 人 来 香 港 定 居 。 |
| 2.27 |
除 遣 返 非 法 入 境 者 外 , 入 境 处 职 员 亦 负 责 将 罪 犯 递 解 出 境 , |
| 2.28 |
并 阻 止 疑 犯 离 开 香 港 。 |
| 3. 入 籍 、 签 发 证 件 及 登 记 事 务 |
| 3.1 |
入 境 处 的 其 他 服 务 亦 包 括 处 理 入 籍 事 务 … |
| 3.2 |
… 即 加 入 、 放 弃 或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 |
| 3.3 |
… 又 或 变 更 国 籍 。 |
| 3.4 |
而 证 件 科 其 中 一 项 最 主 要 的 任 务 , 就 是 签 发 已 有 愈 来 愈 多 国 家 给 予 持 证 人 免 签 证 待 遇 的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 |
| 3.5 |
只 有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即 是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中 国 籍 市 民 才 可 以 申 请 。 |
| 3.6 |
特 区 护 照 以 先 进 科 技 印 制 , 配 合 电 脑 操 作 , |
| 3.7 |
令 伪 造 证 件 非 常 困 难 。 |
| 3.8 |
每 本 特 区 护 照 都 有 个 别 记 认 , 而 且 是 在 一 个 高 度 保 安 的 印 制 中 心 内 制 造 。 |
| 3.9 |
由 于 特 区 护 照 先 进 可 靠 , 而 且 香 港 市 民 纪 录 良 好 , 因 此 愈 来 愈 多 国 家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者 免 签 证 的 待 遇 。 |
| 3.10 |
入 境 处 亦 负 责 签 发 香 港 身 份 证 和 协 助 高 等 法 院 编 制 临 时 的 陪 审 员 名 单 … |
| 3.11 |
… 以 及 办 理 各 项 出 生 、 死 亡 和 婚 姻 登 记 手 续 。 |
| 4. 询 问 处 |
| 4.1 |
入 境 处 辖 下 询 问 处 接 受 所 有 个 人 、 电 话 、 邮 递 、 传 真 、 甚 至 电 子 邮 件 的 查 询 … |
| 4.2 |
… 分 发 各 项 服 务 的 申 请 表 及 填 表 指 引 … |
| 4.3 |
… 维 持 热 线 电 话 及 传 真 服 务 的 运 作 … |
| 4.4 |
… 为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方 便 、 更 佳 的 服 务 。 |
| 5. 资 讯 系 统 |
| 5.1 |
入 境 处 全 面 推 行 先 进 自 动 化 系 统 , 加 快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清 关 手 续 。 |
| 5.2 |
在 各 管 制 站 装 设 的 光 学 辨 认 字 体 阅 读 机 , 由 中 央 电 脑 控 制 … |
| 5.3 |
… 可 以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翻 查 纪 录 , 令 保 安 更 严 密 、 处 理 更 快 捷 , 而 且 成 效 显 着 。 |
| 5.4 |
入 境 处 所 收 集 的 资 料 , 只 供 内 部 有 关 单 位 使 用 … |
| 5.5 |
… 所 有 资 料 的 储 存 , 如 要 公 开 , 都 必 须 根 据 法 律 和 国 际 惯 例 办 理 。 |
| 6. 管 理 及 支 援 |
| 6.1 |
现 在 大 家 见 到 这 些 正 接 受 入 职 训 练 的 学 员 … |
| 6.2 |
… 昂 首 阔 步 加 入 这 支 维 持 香 港 繁 荣 的 纪 律 部 队 … |
| 6.3 |
… 满 足 要 求 日 高 的 市 民 及 旅 客 … |
| 6.4 |
… 服 务 来 自 全 世 界 的 人 士 。 |
| 7. 结 语 |
| 7.1 |
出 入 香 港 的 旅 客 - 特 别 是 由 内 地 来 的 - 不 断 增 加 。 |
7.2 & 7.3 |
作 为 一 个 积 极 进 取 的 部 门 , 入 境 处 增 设 多 项 设 施 , 务 求 为 旅 客 及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更 方 便 快 捷 的 出 入 境 服 务 。 |
| 7.4 |
入 境 处 的 服 务 宗 旨 , 是 要 每 个 职 员 坚 守 岗 位 , 保 障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安 全 … |
| 7.5 |
… 为 香 港 现 在 , 以 及 未 来 的 安 定 繁 荣 作 出 贡 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