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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隐 政 策
入 境 事 务 处 致 力 确 保 本 处 持 有 的 所 有 个 人 资 料 均 按 照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的 规 定 来 处 理 。 本 处 承 诺 -
- 以 合 法 和 公 平 的 方 法 收 集 足 够 但 不 超 乎 适 度 的 个 人 资 料 , 而 该 等 个 人 资 料 是 为 了 与 本 处 职 能 或 活 动 直 接 有 关 的 合 法 目 的 而 收 集 ;
-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骤 , 以 确 保 所 收 集 或 保 留 的 个 人 资 料 , 就 其 用 途 而 言 , 均 属 准 确 无 误 ;
- 在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供 作 有 关 用 途 的 个 人 资 料 并 不 准 确 时 , 确 保 该 等 资 料 不 被 使 用 ;
- 删 除 无 须 再 供 作 有 关 用 途 的 个 人 资 料 ;
- 个 人 资 料 只 供 作 有 关 资 料 收 集 时 拟 作 的 用 途 , 除 非 有 关 的 个 别 人 士 已 明 确 表 示 同 意 其 个 人 资 料 可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 又 或 此 等 用 途 是 法 律 所 容 许 的 , 则 当 别 论 ;
-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骤 , 以 确 保 个 人 资 料 受 到 保 障 , 不 会 在 未 经 许 可 或 意 外 的 情 况 下 被 查 阅 、 处 理 、 删 除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
- 采 取 所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骤 , 以 确 保 任 何 人 均 可 获 悉 本 处 所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种 类 , 以 及 该 等 个 人 资 料 的 主 要 用 途 ; 以 及
- 准 许 资 料 当 事 人 查 阅 及 要 求 改 正 其 个 人 资 料 , 并 按 照 法 律 容 许 或 规 定 的 方 式 来 处 理 该 等 查 阅 或 改 正 资 料 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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