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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 紧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并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及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香 港 居 民 ( 包 括 前 居 民 )
你 在 香 港 是 否 被 视 为 中 国 公 民 , 并 不 决 定 于 你 持 有 甚 么 旅 行 证 件 , 而 是 视 乎 你 有 没 有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以 中 国 公 民 身 份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只 要 你 仍 是 中 国 公 民 ( 即 你 并 无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 则 不 论 你 是 否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那 天 身 在 香 港 , 或 你 是 否 依 < 第 四 部 份 : 谁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所 提 及 的 「 过 渡 性 安 排 」 中 的 规 定 时 限 内 已 回 港 定 居 , 均 可 保 留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及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 就 算 你 长 时 间 不 在 香 港 , 亦 不 会 丧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
| 你 仍 可继 续 使 用 外 国 护 照 作 为 旅 行 证 件, 但 你 将 不 能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外 国 领 事 保 护 权。 |
以 外 国 公 民 身 份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你 可 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选 择 以 外 国 公 民 身 份 居 留。如 有 关 申 报 已 获 批 准 -
你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若:
| 你 可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所 属 国 家 的 领 事 保 护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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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你 未 能 符 合 以 上 任 何 一 个 类 别 的 规 定 , 你 将 丧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你 将 会 自 动 享 有 入 境 权 ( 有 关 「 入 境 权 」 的 解 释 , 见 第 1 部 分 ) , 你 仍 可 在 以 后 自 由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而 不 受 任 何 条 件 限 制 在 港 居 住 、 就 读 和 工 作 。 如 你 日 后 能 符 合 < 第 四 部 份 : 谁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内 第 ( 四 ) 或 ( 五 ) 项 的 规 定 , 你 仍 可 重 新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后 仍 在 海 外 居 留
当 你 返 回 香 港 时,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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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在 紧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论 你 是 否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 只 要 你 仍 是 中 国 公 民 ( 即 你 并 无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 你 将 继 续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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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当 你 返 回 香 港 , 仍 可 选 择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成 为 外 国 公 民 。 如 有 关 申 报 已 获 批 准 , 你 会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领 事 保 护 权 , 但 你 或 会 因 由 你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当 日 起 计 倒 数 有 连 续 三 十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而 丧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你 将 会 自 动 享 有 入 境 权 ( 有 关 「 入 境 权 」 的 解 释 , 见 第 1 部 分 ) , 你 将 仍 可 在 以 后 自 由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而 不 受 任 何 条 件 限 制 在 港 居 住 、 就 读 和 工 作 。 如 你 日 后 能 符 合 < 第 四 部 份 : 谁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内 第 ( 四 ) 或 ( 五 ) 项 的 规 定 , 你 仍 可 重 新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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