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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资 料

7. 非 中 国 公 民

你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若

*

你 在 紧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及

  • 你 在 紧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前 已 在 香 港 定 居 ; 或

  • 你 在 紧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前 不 再 在 香 港 定 居 , 但 在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计 的 十 八 个 月 内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 或
  • 你 在 紧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前 不 再 在 香 港 定 居 , 但 在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计 的 十 八 个 月 后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 而 且 必 须 没 有 连 续 三 十 六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或

 


如 果 你 未 能 符 合 以 上 任 何 一 项 规 定 , 你 将 丧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你 将 会 自 动 享 有 入 境 权
( 有 关 「 入 境 权 」 的 解 释 , 见
第 一 部 份 : 居 留 权 和 有 关 用 词 的 解 释 ) , 你 仍 可 在 以 后 自 由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而 不 受 任 何 条 件 限 制 在 港 居 住 、 就 读 和 工 作 。 如 你 日 后 能 符 合 以 下 两 项 的 任 何 一 项 规 定 , 你 仍 可 重 新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

你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及

  • 你 在 紧 接 申 请 居 留 权 的 日 期 之 前 , 已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 及
  • 你 已 作 出 声 明 及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表 示 已 把 香 港 作 为 你 的 永 久 居 住 地 ; 及
  • 你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申 请 已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 或

 

* 你 是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及 在 香 港 出 生 , 而 父 亲 或 母 亲 在 你 出 生 时 或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前 任 何 时 间 内 已 享 有 < 第 四 部 份 : 谁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内 第 ( ) 项 的 香 港 居 留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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