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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 紧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只 属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或 英 国 海 外 公 民 而 非 中 国 籍 的 人 士
你 毋 须 符 合 第 七 部 份 : 非 中 国 公 民 所 列 的 条 件 , 仍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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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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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须 作 出 声 明 , 声 明 你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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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你 在 取 得 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的 居 留 权 及 不 再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后 , 有 连 续 三 十 六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你 将 丧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你 将 会 自 动 享 有 入 境 权 ( 有 关 「 入 境 权 」 的 解 释 , 见 第 一 部 份 : 居 留 权 和 有 关 用 词 的 解 释 ) , 你 仍 可 在 以 后 自 由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而 不 受 任 何 条 件 限 制 在 港 居 住 、 就 读 和 工 作 。 如 你 日 后 能 符 合 < 第 四 部 份 : 谁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内 第 ( 四 ) 或 ( 五 ) 项 的 规 定 , 你 仍 可 重 新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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