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 勿 聘 用 非 法 员 工

雇 主 须 知

问 1: 在 聘 用 求 职 人 士 之 前 , 雇 主 应 怎 样 做 ?

切 勿 聘 用 非 法 员 工
答 1:

法 例 规 定 雇 主 必 须 采 取 一 切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骤 , 以 确 保 求 职 者 可 合 法 受 雇 。 如 果 求 职 者 不 是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法 例 规 定 雇 主 必 须 查 看 求 职 者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此 外 , 雇 主 亦 须 注 意 求 职 者 是 否 已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问 2:

是 否 所 有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均 可 合 法 受 雇 ?

答 2:

是 的 。 所 有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均 可 合 法 受 雇 。

问 3: 是 否 所 有 持 有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均 可 合 法 受 雇 ?

答 3: 不 是 。 不 是 所 有 持 有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均 可 合 法 受 雇 。

问 4: 如 何 分 辨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答 4: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背 页 载 有 「 本 证 持 有 人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的 字 样 。 而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并 不 载 有 有 关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字 样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由 2 0 0 3 年 6 月 2 3 日 起 签 发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智 能 身 份 证 由 2 0 0 3 年 6 月 2 3 日 起 签 发 的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智 能 身 份 证

问 5: 如 雇 主 有 意 聘 用 持 有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 他 们 应 怎 么 办 ?

答 5: 他 们 须 查 阅 求 职 者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以 确 保 求 职 者 可 无 须 得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事 先 批 准 即 可 自 由 在 港 从 事 任 何 雇 佣 工 作 , 同 时 他 们 没 有 违 反 任 何 逗 留 条 件 。 如 聘 用 一 名 旅 行 证 件 上 注 明 逗 留 条 件 为 访 客 、 学 生 、 雇 佣 工 作 或 其 旅 行 证 件 上 载 有 「 持 证 人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的 逗 留 条 件 的 人 士 , 则 须 事 先 得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方 可 。

问 6: 可 否 举 出 一 些 持 有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不 能 自 由 在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例 子 ?

答 6: 常 见 的 例 子 是 一 名 以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身 份 获 准 逗 留 的 人 士 , 例 如 根 据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来 港 的 外 地 工 人 和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问 7: 如 何 识 别 输 入 劳 工 和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答 7: 所 有 根 据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来 港 的 外 地 工 人 和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均 持 有 W 字 头 或 WX 字 头 的 身 份 证 。

问 8: 如 何 识 别 并 非 持 有 W 字 头 或 WX 字 头 身 份 证 的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答 8: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旅 行 证 件 均 盖 有 中 英 文 对 照 的 入 境 盖 章 清 楚 注 明 「 不 得 转 换 雇 主 」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所 用 的 盖 章 也 是 中 英 文 对 照 的 。

问 9: 我 可 否 聘 用 访 客 ?

答 9: 不 可 以 。

问 10: 如 何 识 别 访 客 的 身 份 ?

答 10: 他 们 不 应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证 。 他 们 旅 行 证 件 上 的 入 境 盖 章 应 有 「 访 客 」 的 字 样 。

问 11: 如 雇 主 聘 用 一 名 不 可 合 法 受 雇 的 人 士 , 有 什 么 惩 罚 ?

答 11: 雇 主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款 3 5 万 元 及 监 禁 3 年 。

问 12: 如 雇 主 没 有 查 阅 求 职 者 的 身 份 证 或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如 他 / 她 没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话 ) , 有 什 么 惩 罚 ?

答 12: 雇 主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款 1 5 万 元 及 监 禁 1 年 。

问 13: 如 雇 主 对 求 职 者 可 否 受 雇 有 怀 疑 , 应 该 怎 样 办 ?

答 13: 他 们 应 致 电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热 线 2824 1551 或 使 用 图 文 传 真 2824 1166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anti_crime@immd.gov.hk


雇 主 须 查 阅 求 职 者 证 件

法 例 规 定 , 雇 主 与 求 职 人 士 订 立 雇 佣 合 约 前 , 必 须 先 查 阅 求 职 者 所 持 有 的 :

  1. 香 港 身 份 证
  2.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如 果 求 职 者 并 非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可 合 法 受 雇 。 凡 获 准 以 访 客 、 学 生 、 雇 佣 工 作 等 条 件 在 港 逗 留 的 人 士 或 旅 行 证 件 上 载 有 「 持 证 人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的 逗 留 条 件 的 人 士 , 如 未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 均 不 可 合 法 受 雇 。
谁 可 合 法 受 雇

如 有 疑 问 , 请 联 络

查 询 热 线 电 话 号 码 : 2 8 2 4 1 5 5 1
传 真 号 码 : 2 8 2 4 1 1 6 6
电 子 邮 件 : anti_crime@imm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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