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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资 料

在 酒 店 或 其 他 住 宿 地 方 居 留 人 士 必 须 遵 守 之 规 定

兹 将 入 境 条 例 一 节 撮 录 于 下 , 希 为 留 意 :

第 17款 (1) 年 龄 超 过 15 岁 的 人 , 如 拟 暂 住 于 本 条 适 用 的 任 何 处 所 , 须 在 抵 达 该 处 所 时 , 将 其 全 名 和 国 籍 告 知 该 处 所 的 管 理 人 。
(2) 如 该 人 是 外 国 人 , 他 还 须 ----
 
(a) 在 抵 达 该 处 所 时 , 告 知 该 处 所 的 管 理 人 他 抵 达 香 港 的 日 期 、 载 他 来 港 的 船 只 或 航 空 公 司 (如 有 的 话 )的 名 称 , 以 及 他 的 职 业 ; 及
(b) 在 离 开 该 处 所 之 时 或 之 前 , 告 知 该 处 所 的 管 理 人 他 将 前 往 的 地 方 ; 如 他 离 开 香 港 , 则 须 说 明 载 他 离 港 的 船 只 或 航 空 公 司 (如 有 的 话 )。
(3) 本 处 适 用 的 处 所 的 管 理 人 须 ---
 
(a) 规 定 所 有 暂 住 该 处 所 的 人 履 行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 及
(b) 备 存 由 任 何 上 述 的 人 依 据 本 条 向 他 提 供 的 资 料 的 书 面 纪 录 , 为 期 最 少 12 个 月 。
(4)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 入 境 事 务 助 理 员 或 警 务 人 员 , 可 随 时 查 阅 由 处 所 管 理 人 依 据 第 (3)款 备 存 的 纪 录 。
(5) 本 条 规 定 由 某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 可 由 代 表 该 人 的 人 提 供 ; 而 规 定 向 某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 亦 可 向 代 表 该 人 的 人 提 供 。
(6) 本 条 适 用 于 任 何 在 收 取 报 酬 下 让 该 人 住 宿 或 渡 宿 的 处 所 , 不 论 该 处 所 是 否 有 家 居 设 备 。
(7) 在 本 条 内 ---
“ 管 理 人 ” 包 括 接 待 他 人 暂 住 于 处 所 的 人 , 不 论 他 是 自 行 接 待 或 代 表 别 人 接 待 ;
“ 暂 住 ” 指 在 收 取 报 酬 的 居 所 住 宿 或 渡 宿 一 晚 或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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