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预定结婚的任何一方,若非为鰥夫寡妇、已满或超过十六岁而未足二十一岁者,必须向登记官出示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附表3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查询电邮﹕enquiry@immd.gov.hk |
递交填妥表格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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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不适用 |
亲自递交: |
此同意书必须在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一并提交 |
传真号码: |
不适用 |
查询电话: |
(852) 2824 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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