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预定结婚的任何一方,若非为鰥夫寡妇、已满或超过十六岁而未足二十一岁者,必须向登记官出示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附表3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查询电邮﹕enquiry@immd.gov.hk
不适用
此同意书必须在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一并提交
(852) 2824 6111
补充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