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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士结婚同意书

版本: 中文及英文
文件页数: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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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预定结婚的任何一方,若非为鰥夫寡妇、已满或超过十六岁而未足二十一岁者,必须向登记官出示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附表3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查询电邮﹕enquiry@immd.gov.hk

递交填妥表格方式
邮寄地址:

不适用

亲自递交:

此同意书必须在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一并提交 

传真号码:

不适用

查询电话:

(852) 2824 6111

补充附注

12-1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