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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处调查外籍家庭佣工在外留宿

2012年7月7日

入境处发言人今日(七月七日)表示,入境处今天早上在薄扶林村进行突击巡查,发现有外籍家庭佣工未有按雇佣合约居住在订明的雇主住所。

行动中,入境处共检查二十五名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当中一名外佣涉嫌在申请外籍家庭佣工签证时与其雇主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陈述,现正接受调查。入境处正追查有关雇主有否在申请外佣时提供虚假资料。如发现有人在申请外佣签证时存心欺骗,讹称外佣来港后会在雇主住所留宿,入境处会考虑作出检控。此外,入境处亦会将有关个案转介劳工处及地政总署,以跟进有关雇主有否违反劳工条例以及该等出租单位有否获得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现行政策,有意聘用外籍佣工的雇主,必须与外佣签订一份标准雇佣合约(I D 4 0 7)。按该合约第三项条件的规定,外佣须于雇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而根据第十五项条件的规定,若在标准雇佣合约条款有效期间作出任何变更或增加,须按该条款提出申请。此外,如在二○○三年四月一日前已获批准让其外佣在外住宿的雇主,若继续雇用外佣,且未曾中断超过六个月,则仍可继续让其外佣在外住宿。

如外佣或雇主违反外佣须于雇主的地址工作及居住的承诺,日后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或该雇主再次申请雇用外佣时,入境处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

入境处发言人说:「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协助及教唆者同样会被检控。」

27-0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