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香港居民在入境诈骗案中被囚

2012年11月19日

一名香港居民牵涉一宗入境诈骗案,今日(十一月十九日)于区域法院被判入狱22个月。

该名香港男子承认一项串谋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的控罪。

案情指,一名内地男子于二○一○年四月在香港国际机场准备登上前往加拿大温哥华的客机时被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员截查。他出示载有被告姓名的伪造香港特区护照、伪造香港身份证及登机证让入境处人员检查。

于二○一○年十月,另一名内地男子因在台湾桃园国际机场行使伪造的香港特区护照而被遣返至香港。于抵达香港时,该名内地人曾管有的伪造香港特区护照,伪造香港身份证和由台北前往多伦多的登机证均载有被告的姓名。

两名内地人各承认一项使用伪造旅行证件、一项伪造香港身份证以及一项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的控罪,于二○一○年五月及十一月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监十二个月。

经调查后,被告于二○一一年九月被捕。在警诫下,被告承认于二○一○年四月及十月,用他的香港特区护照分别于香港国际机场及澳门国际机场向航空公司办理登机证手续。于首宗案件,他取得前住温哥华的登机证后,将之转交予一名中间人,然后便离开机场。于第二宗案件,他分别取得一张由澳门前住台北的登机证以及一张由台北转机前往多伦多的登机证。他首先在澳门将转机用的登机证交予同一名中间人,然后用另一张登机证飞往台北。在台北,他用另一张机票办理登机证返回香港。他承认知道交予中间人的两张登机证将再转交他人作偷渡之用。他并从中分别获取港币五千元以及七千元的报酬。

入境处发言人说:「根据《盗窃罪条例》,任何人士以欺骗手段而不诚实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务,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判处监禁十年。根据现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串谋欺骗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十四年。」

发言人续警告:「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虚假旅行证件或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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