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一名内地孕妇及三名香港居民因串谋欺诈及串谋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被囚

2016年5月16日

一名内地孕妇及三名香港居民因串谋欺诈及串谋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的罪名,分别于五月六日及今日(五月十六日)于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十至十三个月。
 
首被告及次被告分别为一名内地孕妇及其香港丈夫,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均为次被告的前同事,其中第三被告亦是首被告的胞姊。四人均被控一项串谋欺诈的控罪。此外,首三名被告各被加控一项串谋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的控罪。四名被告均承认所有控罪,首三名被告于五月六日被判监禁十一至十三个月不等,第四被告于今日被判监禁十个月。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的调查发现,二十八岁的首被告及二十七岁的次被告于二○一四年三月在香港结婚,其后首被告以内地「单非」孕妇身分成功从一间私家医院取得二○一四年在香港分娩的「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当首被告于二○一四年六月试图入境香港产子时,鉴于对两人的婚姻真确性存疑,入境处遂拒绝首被告入境,并跟进调查。
 
首被告在内地产子后,于去年一月再次入境香港时被捕。于警诫下,首被告承认与次被告「假结婚」,从而取得「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在港分娩。次被告其后亦被入境处拘捕。于警诫下,次被告承认在第三及第四被告的安排下与首被告「假结婚」,从而协助首被告取得「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在港分娩。至于第三及第四被告亦于跟进调查其间被入境处拘捕。于警诫下,她们均承认安排首被告及次被告「假结婚」,藉以令首被告能够在港分娩。
 
入境处发言人称:「入境处十分关注非本地孕妇试图以非法手段入境香港分娩的情况。我们一方面致力于出入境管制站阻截未有预约分娩服务的非本地孕妇,另一方面采取有力的执法行动,以打击违反入境条例的非本地孕妇及教唆者。」
 
发言人警告,串谋欺诈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最高可处监禁十四年。根据《盗窃罪条例》,任何人以欺骗手段而不诚实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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