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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越南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6年7月8日

一名持担保书的越南籍非法劳工昨日(七月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七月五日进行的「剑鱼行动」中,在筲箕湾一间餐厅内发现一名四十八岁越南籍女子任职厨房杂工。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她为免遣返声请人士,她在警诫下承认以伪造香港身份证作求职之用及在香港非法工作以赚取金钱。此外,同案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而被捕的一名雇主,其案件仍在调查中。 

该名被捕劳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控罪,首项控罪为行使伪造香港身份证,被判监禁十五个月,第二项控罪为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被判监禁十五个月,其中第二项控罪的两个月刑期分期执行,即合共被判监禁十七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12-0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