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反非法劳工行动拘十三人

2016年9月28日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连两日(九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曙光行动」的反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十名非法劳工及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入境处特遣队人员共搜查了多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髮廊、街市、洗衣店、坟场及装修中的住宅单位,共拘捕十名非法劳工。被捕的非法劳工为六男四女,年龄介乎三十二至六十一岁,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一男两女,年龄介乎二十二至六十五岁。

入境处发言人说:「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30-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