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四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6年11月7日

四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包括两名印度籍及两名越南籍人士分别于十一月四及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及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于八月十日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进行的「撒哈拉行动」中,执法人员于旺角通菜街拘捕两名印度籍男子,年龄分别为二十二及二十七岁。被捕时,他们正在搭建排档。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两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另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十一月三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在鰂鱼涌及马湾两间食肆内拘捕两名越南籍女子,年龄分别为四十二及四十八岁。被捕时,她们正在食肆内洗碗。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她们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而及后的调查发现她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两名涉嫌聘用该两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被捕的四名非法劳工分别于十一月四及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和粉岭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各人分别被判监禁十五个月。而当中一名男子在缓刑期间触犯相关法例,另被判六星期监禁,并分期执行,该名男子一共被判监十五个月和六星期。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10-1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