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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7年3月30日

四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分别为两名印度籍、一名巴基斯坦籍及一名孟加拉籍人士,昨日(三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二月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一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元朗拘捕两名印度籍男子,年龄分别为二十六岁及三十二岁。被捕时,他们正在搬运沙包。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两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而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此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三月二十七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在旺角一个住宅屋苑垃圾房内拘捕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年龄为二十八岁。被捕时,他正在搬运垃圾箱进入垃圾房。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他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两名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于同日的「曙光行动」中,入境处调查人员在油麻地一个排档拘捕一名孟加拉籍男子,年龄为二十七岁。被捕时,他正在搭建排档。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他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被捕的四名非法劳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他们承认控罪,各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03-0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