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7年5月29日

一名印度籍非法劳工五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在三月二十八日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进行的「冠军行动」中,在旺角一个排档拘捕一名印度籍男子,年龄为三十岁。被捕时,他正在搭建排档。在检查身分证明文件期间,他未能出示任何身分证明文件,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非法入境者。

被捕的非法劳工五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被判监禁十六个月两星期。同时,他亦被控违反递解离境令及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分别被判监禁十八个月及十五个月,部分判刑同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二十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受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士违反该令而留在香港,乃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七年。另外,任何人如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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