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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雇主因雇用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9年10月11日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因聘用十二名非法劳工,昨日(十月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去年九月五日连同警务处进行的「冠军行动」、去年十二月十日及今年二月二十六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分别在沙田、美孚及香港仔的酒楼内拘捕共十二名正在从事洗碗工作的非法劳工。聘用该十二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雇主亦被拘捕。

被捕的非法劳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该香港居民雇主因并未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十二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控罪。她承认控罪,各项控罪被判监禁三至四个月,部分刑期分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八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21-1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