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
一名五十四岁内地居民女子被控两项串谋转让伪造香港身份证及一项串谋制造虚假文书罪,今日(七月二十三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判处监禁三十二个月。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在跟进调查多宗涉嫌在港使用伪造香港身份证以从事非法工作的内地居民的案件时,怀疑被告以中介人身分,安排有关非法工作以及提供伪造香港身份证。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及情报分析后拘捕被告,在被告的手提电话发现伪造香港身份证的图片。被告在警诫下承认,于二○二四年起利用社交平台先后招揽多名内地居民来港从事非法工作,并以「一条龙」方式为他们提供伪造香港身份证及在港住宿,从中收取每人数千至一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被告其后被起诉两项串谋转让伪造香港身份证及一项串谋制造虚假文书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今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处监禁三十二个月。
此外,被告早前亦以同样方式提供伪造香港身份证及安排另一名内地居民在港从事非法工作,于二○二四年十一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转让伪造身份证等罪名成立,判处监禁十个月。
涉案的其中三名非法劳工早前已分别被控违反逗留条件、管有虚假文书及管有伪造身份证等罪,被判处监禁十二至十四个月不等。有关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劳工的雇主的调查仍在进行中,不排除会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处发言人说:「根据现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管有伪造香港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将身份证转让给他人即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此外,任何人士如制造、管有或使用虚假文书,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
发言人警告:「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发言人强调:「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十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就此,发言人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入境处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
入境处会根据现行机制的标准程序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受害人,对所有行动中被捕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佣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指标出现,入境处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的元素。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受害人会获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包括紧急介入、诊症和治疗、辅导、收容或临时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务。入境处呼吁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
市民可使用举报非法劳工专线185 185、传真2824 1166、电邮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处网址www.immd.gov.hk利用「网上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罪行」表格向入境处举报雇用非法劳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