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
一名持担保书的巴基斯坦籍非法劳工于今日(八月三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在尖沙咀一所商业大厦内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拘捕该名二十九岁巴基斯坦籍男子。被捕时,他正在从事送递外卖食物工作。经查核身分证明文件,发现他持有由入境处签发的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其后调查亦确认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该名男子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下,接受雇佣工作。经审讯后,他被判监禁二十二个月及两星期。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根据《入境条例》第20(1)(a)条规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触犯可以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刑罚的罪行,则行政长官可以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该入境者在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
发言人强调,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十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就此,发言人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入境处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
入境处会根据现行机制的标准程序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受害人,对所有行动中被捕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佣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指标出现,入境处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的元素。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受害人会获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包括紧急介入、诊症和治疗、辅导、收容或临时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务。入境处呼吁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