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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而非中国籍人士

倘若有关人士符合下列条件,则无须符合非中国公民内所列的条件仍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 该人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
    • 他/她须提供入境事务处处长合理地规定的资料,以决定他/她是否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及
    • 他/她须作出声明,声明他/她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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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关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他/她将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但有关人士将会自动享有入境权,以后仍可自由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港居住、就读和工作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如他/她日后能符合合资格人士类别内第(d )或(e )项的规定,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入境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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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