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设立香港出生登记纪录的目的是:
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如欲申领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一般称作出生证明书),申请人可申请翻查出生登记纪录及/或申请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
在申领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时,申请人须出示旧有的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出生登记纪录的结果。如未能出示以上文件,或以上文件上的出生登记编号难以辨认,申请人须先行申请翻查出生登记纪录。
特定查册
一般查册
申请人可亲身、以邮递方式或透过互联网递交翻查出生登记纪录及领取出生登记记项核证副本的申请书。
亲身递交
申请人可前往以下任何一间出生登记处,亲身递交有关申请:
邮递申请
若以邮递方式申请,请将申请书邮寄至以下地址:
生死登记总处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网上申请
申请人为登记资料当事人(即其出生纪录已备存在登记纪录内的人士)、有关人士(即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可登入“相关主题”下的超连结,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须在亲身递交申请时出示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经网上递交申请的人士须在领取结果或纪录时出示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邮递申请的人士须提供其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如申请人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则须一并出示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如申领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申请人须出示旧有的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出生登记纪录的结果;否则,申请人须先行申请翻查出生登记纪录。
申请人如不是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须提交补充资料(包括与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关系,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以支持你的要求。视乎个案性质,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资料。
亲身递交
处理亲身递交的申请需时约10分钟。如申请人所翻查的出生登记纪录已转换为电脑纪录,则翻查结果及/或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可在10分钟内签发。否则,处理申请的时间如下(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至于翻查出生登记纪录的「一般查册」,则没有特定处理时间。当有结果时,本处将会另行通知。
网上申请
办理网上申请所需的时间为10至20分钟。申请人会获通知前往他/她所指定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的时间。
注:在某些繁忙时段或繁忙期间,又或倘若个案涉及复杂情况,则未必可以达标。
翻查出生登记纪录
领取出生登记记项 的核证副本
亲身付款
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付款。
邮寄
本地申请人可以港币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付款;海外申请人则可以港币银行汇票邮寄付款,银行汇票抬头人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期票恕不接受。申请人亦可选择以网上方式注一付款。请勿邮寄现金。
网上付款
申请翻查出生登记纪录所需的费用,会在网上即时收取;至于申领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的费用,则会在申请人指定的登记处,于领取文件时才收取。
注一如申请人选择以网上方式付款,他/她须以同一方式缴付所有申请费用。本处会于收到申请后联络申请人有关支付费用的安排。
亲身递交
如亲身递交申请,申请人须前往递交申请的出生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
无人领取的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将会于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后被注销。
邮递申请
如以邮递方式递交申请,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将会邮寄给申请人。
网上申请
如于网上递交申请,申请人须亲身前往他/她所选择的领证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
申请人须列印或储存此确认书,或抄录确认书上的申请档案编号及领证登记处。当到达领证登记处时,申请人需提供确认书的列印本或申请档案编号,以便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
无人领取的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将会于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后被注销。
如你是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请紧记带同同意书正本及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前来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否则你将不会获发有关的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