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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或其他住宿地方居留人士必须遵守之规定

兹将入境条例一节撮录于下,希为留意:

第17款

  1. 年龄超过15岁的人,如拟暂住于本条适用的任何处所,须在抵达该处所时,将其全名和国籍告知该处所的管理人。
  2. 如该人是外国人,他还须----
    1. 在抵达该处所时,告知该处所的管理人他抵达香港的日期、载他来港的船只或航空公司(如有的话)的名称,以及他的职业;及
    2. 在离开该处所之时或之前,告知该处所的管理人他将前往的地方;如他离开香港,则须说明载他离港的船只或航空公司(如有的话)。
  3. 本 条适用的处所的管理人须---
    1. 规定所有暂住该处所的人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及
    2. 备存由任何上述的人依据本条向他提供的资料的书面纪录,为期最少12个月。
  4. 入境事务主任、入境事务助理员或警务人员,可随时查阅由处所管理人依据第(3)款备存的纪录。
  5. 本条规定由某人提供的资料,可由代表该人的人提供;而规定向某人提供的资料,亦可向代表该人的人提供。
  6. 本条适用于任何在收取报酬下让该人住宿或渡宿的处所,不论该处所是否有家居设备。
  7. 在本条内---
    "管理人"包括接待他人暂住于处所的人,不论他是自行接待或代表别人接待; 
    "暂住"指在收取报酬的居所住宿或渡宿一晚或以上。
2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