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預定結婚的任何一方,若非為鰥夫寡婦、已滿或超過十六歲而未足二十一歲者,必須向登記官出示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附表3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查詢電郵﹕enquiry@immd.gov.hk |
遞交填妥表格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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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地址: |
不適用 |
親自遞交: |
此同意書必須在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一併提交 |
傳真號碼: |
不適用 |
查詢電話: |
(852) 2824 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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