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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在入境詐騙案中被囚

2012年11月19日

一名香港居民牽涉一宗入境詐騙案,今日(十一月十九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22個月。

該名香港男子承認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

案情指,一名內地男子於二○一○年四月在香港國際機場準備登上前往加拿大溫哥華的客機時被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員截查。他出示載有被告姓名的偽造香港特區護照、偽造香港身份證及登機證讓入境處人員檢查。

於二○一○年十月,另一名內地男子因在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行使偽造的香港特區護照而被遣返至香港。於抵達香港時,該名內地人曾管有的偽造香港特區護照,偽造香港身份證和由台北前往多倫多的登機證均載有被告的姓名。

兩名內地人各承認一項使用偽造旅行證件、一項偽造香港身份證以及一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的控罪,於二○一○年五月及十一月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監十二個月。

經調查後,被告於二○一一年九月被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於二○一○年四月及十月,用他的香港特區護照分別於香港國際機場及澳門國際機場向航空公司辦理登機證手續。於首宗案件,他取得前住温哥華的登機證後,將之轉交予一名中間人,然後便離開機場。於第二宗案件,他分別取得一張由澳門前住台北的登機證以及一張由台北轉機前往多倫多的登機證。他首先在澳門將轉機用的登機證交予同一名中間人,然後用另一張登機證飛往台北。在台北,他用另一張機票辦理登機證返回香港。他承認知道交予中間人的兩張登機證將再轉交他人作偷渡之用。他並從中分別獲取港幣五千元以及七千元的報酬。

入境處發言人說:「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士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十年。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串謀欺騙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四年。」

發言人續警告:「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虛假旅行證件或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

11-0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