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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名成立

2013年3月6日

一間餐廳因聘用兩名非法勞工,今日(三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八萬元。

在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進行的反黑工行動中,調查人員在一間餐廳內截獲兩名前外籍家庭傭工,他們分別從事侍應及洗碗工作。兩名前外籍家庭傭工被控以違反逗留條件,而該餐廳則被控以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每項控罪罰款四萬元,合共罰款八萬元。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稱:「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入獄三年。」

發言人並強調:「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06-0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