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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四人

2016年 3月 2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兩日(二月二十九及三月一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十名非法勞工及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十九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肉食店、工廠、貨倉、洗衣店、舞蹈中心、建築地盤及住宅單位,共拘捕了十名非法勞工,分別為三男七女,年齡介乎二十七至五十二歲,其中三男兩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四名女子涉嫌使用及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三男一女,年齡介乎三十九至六十七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03-0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