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一名巴基斯坦籍人士非法工作及一名香港居民僱主被判入獄

2016年6月2日

一名持擔保書的巴基斯坦籍非法勞工及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本年三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有關一宗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於屯門一間村屋內發現一名四十八歲巴基斯坦籍男子正在進行裝修工程。調查期間,發現該被捕男子持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另外,同案涉嫌聘用該非法勞工的男子為香港居民,年齡為五十九歲,經調查後同樣被捕。
     
該名巴基斯坦籍人士昨日(六月一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十五個月。而該名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則在五月四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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